抚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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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临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抚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含临川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
2、、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市园林管
3、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对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进行指标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4平方米;(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
4、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在绿化用地低于第十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从其银行帐户直接托收。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
5、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并核发“绿线管理许可证”,未办理“绿线管理许可证”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时,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则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从建设
6、单位银行帐户直接托收。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第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用于异地集中绿化建设。第十八条 城市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
7、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三章 生产绿地管理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产绿地建设,要逐
8、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第二十四条 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办理。第四章 公共绿地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
9、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树木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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