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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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利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提高税收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荆州市地税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及行政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的税收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指监利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认定的过错责任。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
2、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实施过错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分级进行。第六条 行政责任制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过错责任追究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由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相关科室配合执行。二、追究形式、适用标准和权限分级第七条 过错责任追究适用形式为:经济惩戒、行政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经济惩戒与其他责任追究形式并行使用。将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确认的个人得分(以下简称“考核评议得分”)计入绩效考核,进行经济惩戒。第九条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五种形式。参照行政
3、责任制季度考核评议结果和过错责任性质的严重程度,确定适用形式。(一)批评教育适用于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量化适用标准是:个人季度考核评议扣分累计5分(含5分)以上,10分(含10分)以下的责任人。实施批评教育应当进行书面记载,并归入考核档案。(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发生频率较高,后果较轻的责任人。量化适用标准是:个人季度考核评议扣分累计10分以上,20分(含20分)以下的责任人。书面检查材料应归入考核档案。(三)通报批评适用于过错行为性质一般,造成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量化适用标准是:个人季度考核评议扣分累计20分以上,30分(含30分)以下
4、的责任人。通报批评文件归入考核档案。(四)责令待岗适用于过错行为性质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可重新上岗。责令待岗文件归入考核档案。责令待岗具体适用于两种情况:1、个人季度考核评议扣分累计40分以上的责任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1)荆州市地税系统人员待岗管理办法(荆地税党发200948号)第二条载定的七种情形;(2)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3)违规使用或管理税控装置的; (4)违规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5)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 (6)违规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7)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 (8)不如实上
5、报欠税的; (10)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不移送的; (11)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12)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13)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五)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期限为一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取消执法资格文件归入考核档案,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具体适用于下列情形:1、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 2、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3、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的; 4、空转虚收税款的; 5、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6、因执法过错被责令
6、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7、按照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应当取消执法资格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纪律处分包括党纪、政纪处分。(一)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规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二)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政纪规定的,按照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地税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权限分级:(一)荆州市局、各县市区局(直属单位)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可采用过错责任追究的全部形式。其中,对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职务变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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