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运管局运政执法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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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作运管局运政执法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运政执法制度,规范运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省运管局关于建立运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运政执法是指焦作市运管局及其运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运政执法、执法监督、运政稽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运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运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2、。 第五条运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运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运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焦作市道路运政全体执法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成立焦作市运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运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具体负责运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运管局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运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各分管
3、副局长为运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运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 第十条各承担运政执法职责的科室的正职是本科室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科室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第三章 运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市运管局和及其各科室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人大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道路旅客运输
4、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本辖区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管。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含出租车、公共汽车、旅游客车、班线客车、货物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辆维修、道路运输服务业(含物流业)、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 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受理;(四) 组织实施运政联合稽查、互查并做好本辖区道路运政执法信息抄告; (五)负责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宣传;(六) 负责运政执法人员培训
5、教育及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运政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运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运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运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市运管局和各科室可实施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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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 运管局运政 执法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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