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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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人员,并进行评议考评和过错追究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三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依法办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第四条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上级
2、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第五条 局机关负责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的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执法部门、人员以及岗位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四)按照分解的执法职权和岗位责任,制定并建立行政执法
3、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机制。第七条局机关各执法部门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的同时,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三)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责任、监督和投诉制度、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政务公开栏、网站、报刊等媒体进行公布。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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