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1(执董、监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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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宗旨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繁荣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本公司。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一般经营项目:房屋租赁;建材、钢材、木材、装潢材料、百货、农副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家电的销售。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五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及出资时间如下:第七条 股东以其
2、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4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部分出资;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九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条
3、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 审议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6个月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
5、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力。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即生效。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事项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才能生效。股东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记录上签章,确认相关内容。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产生及更换办法如下: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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