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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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性
2、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做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第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各级质检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
3、作。第九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限定区域内适用,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第十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合理细分和量化:(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
4、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本规则以及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十三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根据过罚相当
5、原则可以选择适用。第十五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视为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十六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当事人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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