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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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规
2、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信息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的建设。第五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及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
3、指导;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第三章 报告制度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第七条 卫生监督员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第八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规定的报告卡及其他由卫生部确定的相关信息。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4、可根据本地卫生监督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相应的信息报告内容。第九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报告,也可通过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报告。自建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的省份应当遵循相应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标准规范和交换机制,与国家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进行交换完成信息报告工作。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本机构审核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实行数据交换的省份按照相应的交换机制实时与国家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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