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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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如何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日益完善和成熟,政府组织调整社会的功能和权限范围在不断的扩大,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现代行政的特点是行政权力迅速扩张,行政权力扩张的主要表现是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按照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为了防止职权的滥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形势下承担监管的任务日益繁重,监管范围也不断扩大,而且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如果不赋予工商部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就很难肩负起监管责任,就会阻碍束缚行政执法顺利进行,不
2、能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但在执法中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低、执法目的不明确、利益驱动等原因,也出现了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扰民。所以加强对工商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认识,对建设和谐工商,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具有重大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二、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般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实施要件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是否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3、;第二,在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等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在行政行为程度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行政程序的自由裁量权。三、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有效控制的理论、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中最严厉的一种行为,它的行使必然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生命和财产利益。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说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有效控制是民主法制的需要,有其正当合理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处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
4、行使作出了有关规定,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讲,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这是对乱执法的一种限制;第二,从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原则方面讲,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机关、法院对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正都有权撤、改,这是对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限制;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说明行政处罚不是行政执法中的唯一手段,在能用其他手段解决的情况下,就不能选择行政处罚,确立了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
5、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新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立了调解、和解机制,说明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单凭一方意志做出决定,抛弃了行政行为命令、规制的特点,强调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意志,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是双方意志冲突、磨合、协商的结果,是对行政行为公定力,推定合理的一种限制。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主要表现在立案、程序、强制措施、种类、幅度、实施等几个方面:(一)立案方面:该立案的不立案,先调查处理、待罚款数额确定认为没问题后才报分局立案;
6、有的办案机构是立而不查,久拖下去,也不销案,因为销案理由不充分、不合理。这样,立案权实际上控制在办案机构手中。(二)程序方面出现的问题比较突出,发现违法行为后,办案人员既不立案,也不忙于制作有关文书,而是与当事人直接谈话,协商罚款,待罚款数额确定后,才开始补充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书证,要求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而且对签收时间进行伪造(虽然当时根本没有制作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分局,局长审批不过是走形式而已。这种办案方式根本不存在程序而言,纯粹是一种对程序的滥用。(三)在强制措施方面,主要表现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赋予
7、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而实施了查封、扣留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出现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情况,因为采取强制措施对案件的顺利结案很有帮助。另一种情况有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但实施时不报局长批准,为了逃避分局的监督,报局长审批时从案卷中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抽出。(四)在处罚种类、幅度方面,主要表现是畸轻畸重,有以下几种:(1)应该没收非法所得,不没收非法所得,隐瞒事实真相,在证据材料中列明“非法所得无法计算”。(2)应该没收物品(特别是劣质、不合格产品),而不没收,同样是隐瞒事实真相,在证据材料说明这些物品已销售完毕。因为有些办案人员认为没收物品要么销毁,要么通过拍卖或其他法定方式销售很麻烦,不如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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