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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宁中心小学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争创博罗县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学校,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以“校荣我荣,我荣校荣”为校训;“文明守纪,勤奋进取,开拓创新”为校风;以“敬生爱业,善导育人”为教风;以“尊师守纪,活泼向上”为学风。 第四条 学校以 “三个面向”为指针,以教科研为先导,以“艺术见长,全面发展”为特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 第
2、五条 确定罗浮山下桃李芬芳为学校校歌。 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六条 学校由博罗县教育局主管,下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各处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学校实现校长负责制、教师岗位责任制、奖惩制、依法治校责任制。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四)招生管理权。按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保
3、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四)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摒弃应试教育的做法,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七)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 (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九条 学
4、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的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十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建立校长信箱、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
5、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第十三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
6、六条 依据国家教委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十七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统一征订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十八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进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十九条 严肃考试制度,杜绝舞弊造假现象。实行学期末综合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改革评价制度,实行百分制与等级制并用评价。第二十一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班主
7、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裸,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
8、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认真做好校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环境管理第三十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一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德育宣传长廊及时出刊
9、,定期更换。少先队小广播站定时广播。 第三十二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三十五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放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10、 第三十六条 校内教职工自行车、摩托车要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设摊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三十七条 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溺水,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生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四十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11、。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教育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
12、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长宁中心小学内部管理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学校中应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在全体学生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七章 学生管理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可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五十条 对取得优
13、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学校减免、社会各界资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者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明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证评价。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修订后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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