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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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69号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景丰联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景丰联围除险加固达标建设,确保安全渡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
2、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景丰联围是指西起三榕峡出口桂林头,沿西江左岸至青岐涌出口,转而沿青岐涌右岸北上,至四会大沙镇飞鹅岭和水基堤段全长60.81公里的堤段(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和沿堤用于防洪排涝的水利设施(包括涵闸、涵管、排涝泵站及附属设施、水文监测设施,以及依法规定的泄洪河滩地)。第三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安全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维护和防洪抢险,实行行政区域分级负责制。(一)端州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榕峡出口
3、桂林头至羚山全长16.545公里(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的防洪、抢险工作。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二)鼎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沥至龙湾堤长33.824公里(含水基段)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日常工作由鼎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鼎湖区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三)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龙湾至飞鹅岭堤长10.44公里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日常工作由四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四会市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景丰联围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肇庆市
4、景丰联围管理局承担。景丰联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辖区内堤防工程的维修加固计划;拟订提防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景丰联围工程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三)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监督景福围工程管理处、鼎湖广利围工程管理处、鼎湖丰乐围工程管理处和四会丰乐围工程管理处按规程、规范落实运行管理、维护、防洪、抢险的措施,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四)协助水行政主管部
5、门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第七条 景福围工程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双重领导,鼎湖广利围工程管理处,鼎湖丰乐园工程管理处和四会丰乐园工程管理处分别受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双重领导,即人事和劳动工资由所在市(区)负责,技术管理由景丰联围管理局负责。第八条 景丰联围各堤段的管理工作,由景丰联围管理局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制定年度岗位考核责任制,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对管理不到位造成考核不合格的堤防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景丰联围管理局提请该堤围管理机构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 市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的规划、交通、发改、国土
6、资源、农业、园林、建设、市政、环保、公安、财政、水文、气象、航运、港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工作。第二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堤围达标加固和应急除险加固建设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报批后实施。第十一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防洪总体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第十二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是其项目法人。景丰联围除险加固建设由其项目法人负责,按水利基建程序进行,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
7、同制。第十四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措:(一)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由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摊筹集;(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景丰联围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三)财政贴息贷款;(四)金融机构贷款;(五)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及国债资金;(六)经批准的其它形式筹措的水利建设基金;(七)水利资源性经营筹集的其它资金。第十六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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