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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新客字201028号 新疆油田公司客运公司文件关于印发客运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知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现将客运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客运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主题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公司领导、存档客运公司办公室2010年03月17日印发附件 客运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新疆油田公司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在经营管理中的信息、咨询、监督整体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油田公司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归口管理的各服务单位生
2、产运营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信息披露和咨询服务,汇总、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实行统计监督;组织实施国家和集团公司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并按时上报有关资料数据。第三条 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各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上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第四条 公司统计系统由公司综合统计、职能部门专业统计和各队统计、专业统计组成,在业务上实行由经营计划科统一指导、组织、协调,按专业分工和分级归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统计人员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六条 公
3、司综合统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油田公司、国家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基本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项目,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专业统计调查制度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和归口管理,并报计划处、财务处备案。第八条 公司综合统计依据集团公司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定的统计标准、统计指标体系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实现公司统计调查中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的标准化。第九条 统计报表制度是定期统计调查的技术规范,必须严格执行。第三章 统计基础工作第十条 原始记录是基层统计报表的数据来源。统计人员有责任督促计量管理部门加强计量检测工作,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第
4、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指标设置和数据记录要科学、齐全、准确。第十二条 统计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应用和开发先进的统计管理应用软件,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应用和管理自动化。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制、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第十四条 统计资料管理包括统计资料的发布、解释、保管和存储归档。第十五条 统计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披露重要信息。第十六条 统计资料要按时立卷归档。统计年报、历史资料为长期保存;月度、季度统计资料为短期保存。超过保存期限的统计资料由统计
5、人员负责销毁。第十七条 统计人员调离原统计岗位时,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移交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第五章 统计机构、人员与职责第十八条 经营计划科为公司的综合统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综合统计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二)组织协调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各单位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三)对各单位统计工作质量实施目标管理。(四)定期披露统计信息。(五)分析、评价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和综合经济效益情况。(六)组织、协调公司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置统计岗位,归口管理本部门的统计工作,按规定要求向综合统计提供本
6、专业的统计资料。业务上接受综合统计的指导和协调。第二十条 各单位管理部门要设置综合统计岗位,并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完成有关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统计任务,同时要保证统计人员素质,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综合统计负责人,应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综合统计负责人应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办法,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问题,并对上报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第六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统计工作应依照统计法和本办法,会同纪
7、检、监察、法律等部门,对所属单位统计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第二十四条 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七章 奖励与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统计人员有下列工作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全面完成公司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统计数据资料准确、及时,成绩显著的。(二)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收到较大经济效益的。(三)在统计改革和统计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四)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五)模范执行统计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第二十六条 统计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统计法和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刑事责任。(一)自行或授意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情节严重的。(二)参与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泄露统计资料或利用统计调查窃取企业秘密造成损失的。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营计划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5日开始执行。原关于印发客运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油客字2006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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