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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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上)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
2、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1.3 适用范围 1.3.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 (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注1-4); (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5); (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的液体(注1-8)。 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
3、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6: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分为压缩气体、高(低)压
4、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以下通称为液化气体); (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 注1-7: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1-8:液体,是指在50时蒸气
5、压小于或者等于0.3MPa(绝压),或者在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0. 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20的物质。 1.3.2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满足附件A的规定; (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1-9),还应当满足附件B的规定; (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C的规定; (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满足附件D的规定; (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1-10)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E的规定。 注1-9:本规程所指汽车罐
6、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总称。 注1-10:本规程所指长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总称。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2)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包括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 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外,其范围还包括走行装置或者等。 1.5.1 罐体或者气瓶 罐体或者气瓶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
7、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气瓶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2)罐体或者气瓶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 (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1.5.2 管路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1.5.3 安全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 1.5.4 装卸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以
8、下简称快装接头)等。 1.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通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 1.7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
9、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8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引用标准,注1-11)如下: (l)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 (2) GB/T 10478液化气体铁道罐车; (3) GB/T 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 (4) 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淮; (5) JB/T 4781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6) JB/T 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注1-12); (7) JB/T 4783低温液体汽车罐车; (
10、8) JB/T 4784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 注1-11: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注1-12:JB/T 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标准,仅引用其中满足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相关规定。 1.9 监督管理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应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单位和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等,应
11、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 罐体材料 2.1 基本要求 (1)罐体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同时还应当考虑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 (2)罐体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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