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doc
《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doc(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开展的教育学习、心理矫正、社区服务、适应性帮扶等教育矫正活动。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各有侧重、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各类教育矫正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努力回归
2、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第四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因人施教,科学矫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挖掘、整合适合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的社会资源和力量,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教育基地,参与教育工作,不断创新教育载体和平台、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提高教育质量和效果。第二章 教育学习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学习活动,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方式,分
3、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等三个阶段,增强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第八条 集中教育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规划和组织,适时制定集中教育的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明确教育主题、形式和内容等。集中教育应当由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共同组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定期单独或联合开展,在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或其他相对固定场所进行。集中教育可以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形式。重要节日或重大社会政治活动之前,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应当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专题思想政治教育。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得无故缺席。管理教
4、育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组织和学习情况记录,将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其进行日常行为考核奖惩的依据。第十条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类型、犯罪案由、矫正期限、心理状态、行为特点以及动态表现等情况,适时开展个别教育,并做好记录。个别教育可以采用谈话、走访、座谈等形式。个别教育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专职工作者共同实施。对于有特殊困难、不服从监管或者经评估重新犯罪风险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适当增加个别教育次数。第十一条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登记后一个月内,开展入矫教育。入矫教育包括权利义务教育、认罪悔罪教育、社区矫正意识教育、遵纪
5、守法教育、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教育等。第十二条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司法所对完成入矫教育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常规教育。常规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行为规则教育等。司法行政机关鼓励支持社区服刑人员参加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学习。第十三条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司法所应当对两个月内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解矫教育。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和政策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适应能力教育等。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即将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开展以认罪服法为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司法所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专职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社区 矫正 教育工作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