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镇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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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城镇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四条 镇司法所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表彰、业务经费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
2、员的聘用经费纳入镇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镇政府对成绩显著或者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调解员35人组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八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办事、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担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每3年改选或者聘任1次,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人
3、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撤换。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或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居民区或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聘任。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两委副职以上干部兼任。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有关负责人兼任。第十一条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司法所从下列人员当中聘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本辖区由设立的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本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第十二条 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设立该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第十三条 符合人民调解员条件,拟担任人民调解员的
4、人员,经岗前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由县司法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持有人民调解员证后,方可担任、兼任或受聘为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的信息和动态,排查纠纷苗头;(四)辖区内发生民间纠纷时,立即赶赴现场,平抑事态,防止纠纷激化;(五)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六)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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