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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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现行相关税收的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它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税收经济秩序,实现国家税收职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要实现税务行政法治,又必须对税务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如何用法律、制度来控制、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载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载量权被滥用,同时使其有较高的透明度,较强的公开性、公正性,以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文对此作一探讨。关键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程序 程序控制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中,提出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2、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同时,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税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行政经济执法部门,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这些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就极易被被滥用、滋生腐败。因此,如何正确行使和约束执法权力,保护税务干部摆脱腐败侵蚀,已经成为全体税务人员的共识。笔者拟就税收执法过程中如何用法律、制度来控制、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载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载量权被滥用,以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出粗浅的意见与同仁作一探讨。一、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认识(一)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指行政
3、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的分类:第一,在实施要件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是否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第二,在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等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在行政行为程序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行政程序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分类与我国现行诉讼法中审查理由的规定相衔接。便于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监督。依据上述理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定义为:税务机关在法律事
4、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幅度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涉税决定的一种“机动”权力。(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现代税务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务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一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必需的权限,它能使税收执法人员审时度势地处理有关税收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涉及的问题面广量大,而且还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特殊情况不断涌现,为使各级税务行政机关能够对各种特殊、具体的个案涉税问题进行灵活、果断、迅速的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
5、等方面应当有一定主观自由选择的余地。其次,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超前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为使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能够高效运转,避免税务机关在复杂多变的涉税问题之前束手无策,失去良机,因此,有限的涉税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浮动的幅度,促使各级税务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再次,现行在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只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立法者无法预见到某个涉税具体情况,因而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实践中也就不可能做到案件事实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均能完全对应、丝丝入扣,易造成执法者难以决断。这样就只能赋予税务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依照法
6、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以弥补立法的缺憾和滞后。(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及类型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票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税务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可以划分为下五个类型:1、涉税数额核定的自由裁量权。涉税数额核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或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进行核定、调整涉税数额时行使选
7、择权的过程或权力。此类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核算等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额。上述规定,只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核定、调整方法,但是具体的核定、调整方法未能全部列举,核定、调整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既可以选择细则列举的核定、调整方法,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
8、核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2、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时而行使的裁量权力。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权、收缴或停售发票。处罚自由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上述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这种幅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罚
9、一定的数额标准,也可以不处罚。如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建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另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一并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如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可见,对纳税人违反规定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或者说必须处罚,但是具体处罚的幅度标准,是由税务机
10、关自由裁量决定的。3、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和自已意志、自行判断,自由裁定的权力。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实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即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行政措施。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对个别行为列举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
11、机关自由裁量认定。4、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选择行使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权力。主要有: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是否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在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办理涉税减免过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金额的裁量;在税务检查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实施检查的时间、措施、范围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视情况,在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范围内选择冻结纳税人存款或
12、扣押、查封纳税人应税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或两者并举。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依法选择拍卖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视情况,自行选择决定检查纳税人账簿;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也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应纳税资料等。5、税务行政期限选择自由裁量权。税务行政行为期限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复议法第三
13、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税务行政有期限规定的,只要符合“XX日内”,具体哪一天,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的原则。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的范围之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量的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2、合理性的原则。“合理行政”原
14、则相对于“合法行政”原则,如果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裁量决定时,不仅形式上要合乎形式上的法律规定,而且还要合乎“理性”和“公正”之共同法理。3、先例的原则。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同一类税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处理前后要一致,不反复无常。如果在相同的事情或行为的情况下,先前所作的行为和以后所采取的行为不一致,则与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不相容,对被处理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4、适度的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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