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龙文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doc(2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龙文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及处罚标准裁量幅度1、不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2、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3、,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罚以下罚款。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
4、刑事处罚的:(一)对生产经营单位:1、造成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2、造成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1、造成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造成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万元
5、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权在市级以上安监部门。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
6、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1、造成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2、造成2人死亡,或者6-9
7、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3、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权在市级以上安监部门。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
8、5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
9、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
10、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情
11、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12、;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
1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征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4、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0、拒绝、阻碍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11、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12、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
15、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6、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并处以5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1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17、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1、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有一人培训考核合格的,另一人未培训考核合格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都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
18、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1、有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培训记录不完整、内容不详实的,责令整改,不予处罚;2、有教育培训制度、计划,无培训记录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无教育培训制度、计划,无培训记录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中,发现1个无证上岗的罚款2千元,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17、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1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20、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1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20、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
21、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1、项目建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项目建设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
22、、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1、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23、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
24、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3、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逾期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从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25、款。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非高危行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1人罚款1千元,累计罚款最高不超1万元;2、非高危行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1人罚款2千元,累计罚款最高不超2万元;3、高危行业
2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1人罚款3千元,累计罚款最高不超3万元;4、高危行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1人罚款5千元,累计罚款最高不超5万元。2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
27、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发现1台,罚款5千元,累计罚款最高不超5万元。2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使用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使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
28、、储存危险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29、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5、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6、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2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
30、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又拒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9、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3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
32、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违法处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33、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4、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签订人员1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
35、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0人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签订人员10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签10人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34、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
36、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5、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37、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5
38、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4、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1、
39、有效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效期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7、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1、内容发生变
40、化,3个月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2、内容发生变化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38、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39、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40、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4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42、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
41、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四)未取得危险
42、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1、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3、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
43、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每少1项,处2万元罚款,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44、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45、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
44、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46、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47、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
45、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8、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一致
46、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49、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50、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
47、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报备,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1、安全评价报告未报备的,限期报备,逾期不报备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评价周期已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