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气瓶充装站长岗位职责(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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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气瓶充装站长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气瓶充装总结 鄢陵五洲燃气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气瓶充装工作总结 许昌市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鄢陵五洲燃气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北关三里冢,现有职工51人,CNG汽车加气站管理人员3人,充装工6人,拥有产权气瓶600余只。 2023年在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帮助下,认真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气瓶管理的各项规定,并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狠抓气瓶安全管理,建立了气瓶充装管理体系,并不断探索安全管理工作方法,积极消除充装站一切安全隐患,取得了各项工作好成绩。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安
2、全工作认识、加强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我们深知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不但关系公司利益,更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教育方法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在CNG充装站门口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宣传版面,向司机宣传气瓶充装法规,和燃气安全使用常识等内容,得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二、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公司定期不定期经常开展安全知识、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定期检查学习效果,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终评先依据,提高了学习积极性。针对燃气泄露事故应急抢险预案二次进行了抢险、灭火演练。积极参加各级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作业人员培训,所有作业人员均做到了持证上岗。 三、严把气
3、瓶充装前后检查关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特指派有资格、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对不符合充装要求的气瓶,特别是没有使用证的车用气瓶,更是严格把关。对充装检查合格气瓶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充装合格证,并填写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四、严把气瓶检验关 公司不顾经济利益,严格按照检验周期让车主到指定检测站接受检验,对到检气瓶提前通知车主,对没有检验的用户不予加气耐心教育劝其检验。 五、加强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检验 天然气充装设备、压力容器均由安全员每天进行检查测漏,定期负责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各种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各类压力容器做到了登记并按时检验、校验,保障了设备的正常
4、有效使用。 总之,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认为还有很多方面做得还不够,距市、县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计划在2023年新的一年里一如既往的做好气瓶的充装安全工作,消除气瓶安全隐患,重点加强充装站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将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2023年11月6日 推荐第2篇:气瓶充装人员工作职责 气瓶充装人员工作职责 1、充装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学习,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方能持证上岗操作; 2、必须熟悉气瓶充装监察规程,“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定”; 3、 4、遵守公司、厂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 必须严格遵守“气瓶充装前、后检
5、查制度”及“气瓶禁止充装制度”; 5、 6、严格按照“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工作; 在充装工作区严禁打闹、严禁烟火、严禁扳手铁器敲打气瓶; 7、在充装过程中,来回检查,充装排的气瓶阀门、接头、充气软管、充气管道是否安全,是否有跑、冒、漏气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8、把气瓶按划分的区域,竖立的 堆放在空瓶区、待检区、报废区处; 9、停止前,检查管道、各种阀门等是否安全。 29 推荐第3篇:气瓶充装安全管理 包头葳特冶金化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 1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企业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气瓶安全质量全面负责,不仅要
6、对工业气体生产、储存安全负责,还要对气瓶充装的工业气体安全质量、数量负责和对气瓶用户使用安全负责。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必须依法申请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并且办理相关的合法的手续, 之后才能够进行气体充装等工作。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的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能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工业气体气瓶充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对工业气体从业人员和气
7、瓶检查、充装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明确规定其岗位安全职责和义务。同时,要根据工业气体生产和充装工艺特点,强化生产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从生产现场抓好安全管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保障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的各项技术条件,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要加大安全投入,对作业场所和工业气体生产充装设施、设备、器材及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都必须满足生产安全条件。特别要强化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管理,做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阀门、压力表等)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等。要加强对作业场所
8、(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安全监测,对工业气体安全检测及报警装置应与气体置换装置、强制通风设施、气体切断装置或紧急停车装置等联锁控制,并确保处于同步使用完好状况。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制订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付诸实施执行。各地规定充装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但有的充装单位为应付取证需要采取出具虚假购瓶发票或伪造电子注册登记记录资料,交给评审机构和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像这种上下串通的违规充装现象必须严厉制止,因为这对做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根本无济于事,也与实行气瓶产权转移集中的初衷相悖
9、;二要加强充装前检查,对存在各种原因不能充装的气瓶,应作分门 包头葳特冶金化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别类妥善处理。特别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报废(到目前为止,溶解乙炔气瓶尚未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建议其使用年限参照焊接钢瓶,以20年为宜,期待国家标准尽快予以明确规定),对超过定期检验年限和有各种明显缺陷(包括对瓶内介质或填料有怀疑)的气瓶应及时送检;三要加强气瓶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完善气瓶充装安全设施和气瓶残余物回收处理装置。如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抽真空装置、气体汇流排回收乙炔余气装置和丙酮回收处理装置等。对工业气体气瓶,特别是具有氧化特性的气瓶(如氧气瓶、氯气瓶等),充装单位除
10、要加强瓶内残余介质安全检测分析外,更要对所有气瓶直接用户(非指气瓶经销单位)作认真调查研究,建立固定充装用户使用台帐档案,从源头控制易燃物或还原物进入气瓶内。要帮助指导气瓶用户,对用于同一装置内存在易燃物或还原物(包括润滑油脂类在内的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气瓶或可能造成回流的气瓶使用场合,必须做好回流防止装置(如止回阀、单向阀、缓冲罐等)的配置投用工作,避免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质侵入氧化性气瓶。对零星的或临时使用的工业气体气瓶用户,在购买工业气体时应了解其用处,并须向其发送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指导其正确使用工业气体气瓶,共同做好工业气体气瓶的安全管理。 2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
11、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气瓶充装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气瓶充装使用实际现状,对气瓶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质量技术服务意识,确保气瓶充装使用安全。一要对气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贯执行情况进行安全监察。要重点监察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气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二要对气瓶使用登记注册和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进行安全监察。要全面掌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气瓶安全状况(如气瓶在用数量、报废数量、气瓶事故分析等)。重点掌握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合法充装资质取得状况及依法充装气瓶现状。要大力扶持有资质
12、单位开展正常充装活动,指导气瓶充装单位开展气瓶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障气瓶充装单位合法权益;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气瓶充装窝点,消除违法充装气瓶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对未经电子注册申报登记的气瓶(即无产权主体或产权不明的气瓶),一律给予查扣,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使气瓶充装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轨道;三要对气瓶定期检验进行安全监察。首先要通过对有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基本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实际运作状况。依此为据,再有针对性地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送检状况进行重点安全监察,力争使气瓶安全质量总体处于较佳状态,实现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控制目标。此外,必须对未按规定
13、期限送检气瓶或送检率较低的气瓶充装单位,依法实施行 包头葳特冶金化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政处罚;四要采取政策导向,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各类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有效防范报废气瓶改头换面回流入市。建议各地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应以气瓶分类设点,并应有气瓶安全监察人员驻点监察,确保实施强制销毁制度。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气瓶销毁规范标准方法,要鼓励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研究。另外,对重点区域报废气瓶流转入市现状,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4、(国务院令第39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针对工业气体行业现状特点和工业气体危险特性,依法对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业气体生产安全。工业气体均属危险化学品分类中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根据其介质危险特性,又被分为3小类:即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等。因此,对工业气体生产,必须依法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制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定点审批。目前,要重点加强对未经定点审批,擅自生产充装工业气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治查处。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严格审批新建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或增设工业气体项目。据
15、了解,各地正在拟订有关工业气体企业定点审批规划布局方案和从严控制工业气体企业(项目)审批办法,期望能对各地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起到有益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主要有:乙炔、氢、环氧乙烷、石油气、天然气、氯、氨等十余种。根据生产(储存)场所危险介质的数量大小,通过辨识确认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场所,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法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单位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公众和报送备案。安监部门应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力度,使重大危险源处于有效安全监
16、管之下;要加大政府安全投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社会区域或生产现场安全检测监管;要建设切实可行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社会响应体系,制订工业气体生产区域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预案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业气体事故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要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监管态势,保质保量地做好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对尚未提出申请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按规定一律关闭。对已提出申请,但尚处于整改阶段的单位,要采取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的强硬措施,防止边整改边违规而出现恶性事故。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特别对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的生产充
17、装、储存、运输等环节,更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要重点监查工业气体生产储存条件动态变化状况,对生产或储存场所周围社区或生态环境予以密切关注,确保安全距离。 推荐第4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
18、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
19、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
20、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
21、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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