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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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3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23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23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23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
2、、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
3、、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
4、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 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城乡小型养老机构,并签署寄养协议。 (二)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心理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原则上由辖区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服务。 (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原则上由已建成的虚拟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
5、接服务,虚拟养老院提供服务网络信息支持。 (四)委托亲友、邻里照顾:根据老年人意愿,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与护理等服务。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负责监督。 第七条 区民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章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 补贴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
6、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各乡镇不得缩减补贴对象范围或降低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
7、复享受。 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 各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虚拟养老院充值卡)或按协议定期结算支付等形式,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各乡镇按月向区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账目清单和服务费,区民政局进行审查确认;区财政局按照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清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针对老人接受服务类型,如老年人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乡镇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
8、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第五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法: (一)由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扶养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一月须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下同。)应提交有关材料: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本人持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五保供养证)、低收入证明并失独家庭证明。 (三)申请人需接受老年人能力评估:2023年暂时未能对老年人能力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的,由乡镇按照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进行简易评估,填写淮阴区老
9、年人失能状况评估表。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在老年人自主(无协助)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在室内走动、洗澡六项指标中,5-6项完成不了的为重度失能;3-4完成不了的为中度失能;1-2完成不了的为轻度度失能;都能完成的为能力完好。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失能”指重度失能;“半失能”指中度、轻度失能。 2023年起,区民政局将全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村(居)委会负责受理、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老年人基本情况在村(居)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上报乡镇复审。 乡镇负责复审工作,在5个工作内,签署复审意见并
10、对申请审批表进行编号后,报送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区民政局、老龄办进行核批后,将核批名单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方可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
11、款专用。 区民政局负责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预算,资金由区财政筹集。各乡镇每季度具实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填写淮阴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补贴结算表,经民政局审核后,按实际服务数额,由区民政局拨付给承接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按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卡号,直发到提供服务者账户。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12、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督促各乡镇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要建立
13、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区、乡镇民政部门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综述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
14、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
15、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 导性目录。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
16、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 类机构。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购买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
17、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第七条 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
18、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十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关编制管理、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
19、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区分各类公共服务不同性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采取不同的购买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且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涉及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基本住房保障类、社会工作类、社会保障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医疗卫生服务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残疾人服务类、公 共基础
20、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市场监督类、其他公共服务类等领域的服务项目,均可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精心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参照目录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21、。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 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
22、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岗位。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适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三)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办公共服务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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