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 》 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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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消防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 1998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新修改和修订。原消防法共六章五十四条; 新修订的消防法七章七十四条,内容作了多处修改和补充。我们知道建立和维持我国的社会消防安全秩序,依靠的是完善有效的消防法律法规, 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以消防法作为母法的法律体系。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修改,不断健全, 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社会的成熟、完善。体现了法律是社会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195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提
2、出了我国的第一个消防工作方针:“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在我国实施二十七年之久。改革开放后1985年颁布的第二个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提出了我国的现行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实行至今已经二十三年。 1998年颁布的消防法是行政法,将我国的社会消防管理工作提升到了执法行为的层面。受到各种行政法律的制约和监管。 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是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功不可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需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现行的消防法,填补新出现的法律空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消防工作实践
3、要求。新的消防法经过大量的社会调查,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全国人大会议多次讨论、修改,终于通过决议,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尤其是新消防法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将导致今后社会消防工作的重大转折,对我国的消防事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新的消防法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架构。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的新原则。还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要求。新消防法中推出的一系列新的举措规定,使我国的消防工作日益与国际接轨,更加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消防工作的实
4、际情况,更加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必将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提供动力,为我国社会消防工作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面就新消防法的内容修改、调整部分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对新旧条文之间的差异和变化进行了比较和对比,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为大家学习新消防法提供参考。第一部分:新消防法中法律名词的调整新消防法中对原消防法中下列法律名词进行了调整:原“公安消防机构”,在新法律中一律改称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原“抢险救援工作”,在新法律中一律改称为“应急救援工作”。原“,义务消防队”,在新法律中一律改称为“志愿消防队”。原“城市规划”,在新消防法中一律改称为“城乡规划”。 1, 将原“公安消
5、防机构”调整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这个调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对消防机构执行消防法律的重新定位。突出了强调了公安机关在执行新消防法中对消防机构的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在新法律中有多处重大修改。使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有了新的执法程序,例如: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第五十五条: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七十条: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6、。 新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2, 原消防法中的“抢险救援”改成了“应急救援”。在新消防法的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新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内容。 这一调整变化,明确了消防部队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法律责任。符合当前社会消防救援工作任务的实际。更准确地规范了社会消防救援工作的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救援内容,包括“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
7、怖事件和群众与现实间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救援”就是应对社会上发生的紧急情况的施救援助。“应急救援”的“急”,突出体现了时间的因素。是正在发生、发展、进行的时态,是对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消防救援行动准确的表述。 而“抢险救援”突出的是“险”,强调解除危险的迫切性,对于消防救援范围的参与配合处置的许多内容显然未能包括在内。未能准确的表述消防救援的全部范围的概念。新修改的消防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的。所以
8、消防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的业务内容,应当同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办公室的业务接轨;与国家的现行应急法律法规接轨。这样应急救援行动就和当地人民政府有了通畅的联络渠道。更便于直接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 3,新消防法中将“义务消防队”改称为“志愿消防队”, 将这沿袭了六十年的“义务消防队”称谓进行修改,突出了“志愿消防队”的非强制性,志愿消防队队员的工作,是对社会奉献爱心,承担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志愿者,是社会安定不可或缺的参与者。 4,“城市规划”在新消防法中一律改称为“城乡规划”。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过去,我国的消防设施主要在城市
9、,我国农村的消防事业建设基本上是空白,而农村的消防安全形势却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农村消防安全问题突出。 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从保护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立法原则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做出了上述调整和规定。乡镇的消防建设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部分:新消防法内容的重大调整新修订的消防法在消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急救援工作、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律责任以及公安
10、派出所消防工作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革。现归纳为以下十五项:1,实施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新消防法提出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就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 新的消防法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架构。彻底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消防工作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的新原则。 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社会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新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面提及的部门,不仅仅是消防机构,而是指政
11、府的相关部门,例如:公安、工商、质检、劳动、安监、建委、文化、商业、农委、发改委、市政等十几个部门。立法宗旨中提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次火灾中得出的教训。此举必将加速我国的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2,强调了政府、部门、单位对法定职责负责在新消防法中突出强调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各单位,都必须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这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础条件。例如:第九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对建筑消防审核的结果负责;第三
12、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3,新消防法条文突出“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在消防法中新增加了大量的突出“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条文条款:例如:1,第一条加强应急救援工作。2,第十七条重大
13、伤亡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第二十条大型集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4,第二十三条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5,第三十七条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8, 第四十五条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以上的各条规定,突出体现了消防法是保障我国公民消防安全的法律。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新消防法出台的多项保证公民安全的具体措施,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安定祥和,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4,新消
14、防法中,消防监督程序和权限的变化新消防法中,消防监督程序和消防监督权限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消防监督人员应当予以充分注意,防止在今后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越权操作、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作为。 1, 火场勘查的处理权限变化,火灾损失的核定变成了统计,没有了火灾责任认定的权限。2, 重点单位确定权限发生变化;3,重要单位“三停”处罚的处理权限变化;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职责的变化;5,对“三停”单位的强制执行权;6,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权限;7,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的损耗,由地方人民政府补偿。8, 增加了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处罚权;(第五十九条)9,对消防产品质量认
15、证、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处罚权;10,鼓励、引导相关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12,取消了消防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5,提升应急救援职能 政府提供装备等保障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这一条款与2006年国务院15号文件提出的公安消防部队要积极参加和参与十八项抢险救援职能的规定,虽然只是“承担”与“参加、参与”的细微差别,却从根本上以法律形式赋予了消防部队更加艰巨的抢险救援职责。从消防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看,我国消防部队正处在从单一灭火职能向灭火与抢险救援职能多元化的转型期。在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抢险救援和
16、社会救助行动已经成为消防队伍的主要工作。在美国,非灭火出动占消防队出动次数的80%以上。在国内,消防部队出警情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认识的提高以及对消防部队信任度的增加,抢险救援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尤其是在广东、四川、上海等省份,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比例已经分别上升到60%、70%和90%以上。新的消防法对于应急救援职能的调整,要求官兵必须树立灭火与应急救援作为消防工作主业的意识,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社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编配与之相适应的部队编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训练,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抢险救援装备,拥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储备。“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
17、考虑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绩显著,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证措施。与原消防法相比,主要体现为: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和其他相应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43条)第三,公安消防队、政
18、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第四,赶赴应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调集的消防装备和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运输。(新47条内容)同时,消防法还规定,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医疗、抚恤资金。(新50条内容) 6,在新消防法中增加了消防监督一章原消防法消防监督内容,都分布在火灾预防一章内,各级政府、各政府相关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应承担的消防监督责任规定都不完整,不明确。新设置的“监督检查” 一章,集中规定了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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