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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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一)停车场(库)停放管理。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 1.社会停车场(库); 2.单位专用停车场(库); 3.大型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4.旅馆、招待所内的停车场(库)。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三)非机动车停
2、放管理。 (四)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维护市区车辆停放秩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事前应配备或落实相应的停车场所,不予落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予核发车辆牌证。 第二章停车场(库)和临地停车处的管理 第七条 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已经移作他用的,应限期恢复停车场(库)功能。 第八条 市区各类社会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其范围不准任意缩小和扩大,不得
3、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 各专业运输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库)、大型建筑公配建停车场(库)和单位自备停车场(库),可以对外开放,接纳社会车辆停放。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需对外营业的,必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在市区对交通安全畅通和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路面、公共广场或公共空地,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公共临时停车处,停放社会机动车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划定临时停车处。 第十二条 沿路单位或个人经营者需要在其附近占用人行道设置单位机动车临
4、时停车处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单位部门划定停车位置和范围,对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由设置者指派人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各类停车场(库)和临地停车处都必须服从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处必须场地平整设置明显标志,划定车位,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等器材。 第十五条 凡划定的临时停车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占用面积或移位。机动车临时停车处需要撤除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在停车场(库)或临时停车处停车者应当自觉遵守停车场(库)或临时停车处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禁止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
5、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驶入或停放。 第十七条 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处不得作为营运车辆的始发站。 第十八条 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收取停车费的,须经物价部门审核,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核定的标准收费。 公共临时停车处由其管理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停车者收取车辆停放费;单位临时停车处,由设置单位按照划定的停车泊位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管理部门缴纳车轮亭放费。 管理部门收取的车辆停放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道路及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车辆停放费专用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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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杭州市 市区 车辆 停放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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