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水资源行政权力运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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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水资源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目 录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1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3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6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8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处罚制度.10 用水计划审批制度.1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制度.14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16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制度.18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2、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补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拆除条件 (一)应当由水务局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二)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 (三)水务局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
3、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五、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属于水务局管理、事实清楚、未过行政处罚时限,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局长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照(录)像;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承办人书面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法律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本人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 (五)要求限期补办手续。由
4、承办人制作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签名,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六)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设施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报主管领导审查后,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七)决定强制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承办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作出是否强制拆除的决定; (八)组织强制拆除。组织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 (九)善后工作 1 l
5、、要求当事人承担因强制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2、在对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中,处当事人5万元以下罚款。 (十)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
6、(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
7、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五、审批条件 县(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其
8、辖区范围内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 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 (一)取水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二)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通过县水务局组织的审查; (三)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不得超过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测算出的水量; (四)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退水后相关水域水质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五)地下水的开采不超过本行政区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六
9、)取水不得损害上下洲、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应当由县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新建设、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中最高审批机关是县水务局的;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 3 机构的,均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取水申请。 2、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转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向主办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
10、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取水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l、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
11、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4、承办人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取水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核发取水许可证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水务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经承办人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共同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验收合格的,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水务局印章的取水许可证; 3、直接利
12、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由承办人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共同签名后经办务会研究;审查合格的,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水务局印章的取水许可证; 4、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在水利局网站上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
13、令改正, 4 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
14、批。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水务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五、审批条件 (一)新建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
15、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县级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县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二)改、扩建排污口:原排污口由水利局负责审批,或每年污水排放量大于10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受纳水体水功能区水质超标或者排污口设在两市之间缓冲区,且每年污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转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
16、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处室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 6 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并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排污口设置可能对上下游水功能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2、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
17、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3、承办人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审批意见,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在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申请批准文件,并及时在水利局网站上对予以公告。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水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监督检
18、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
19、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处罚条件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办务会研究,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20、予以立案。 (二)调查。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办务会对案件情况进行研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处罚告知。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书,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办务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
21、会研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缴纳罚款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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