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北省盐政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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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河北省盐政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发布日期】1989-11-13 【生效日期】1989-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盐政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盐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盐业资源,保障盐业建设、生产、流通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业建设、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是本省盐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和盐政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盐
2、业的方针、政策、法规; 2、对全省盐场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统一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盐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掌握、协调、平衡全省各类用盐的生产、分配和调拨; 3、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配合下,搞好盐的市场管理,保证食盐供应。 第四条 第四条 盐产区地(市)、县盐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和盐政管理;非盐产区盐的市场供应(包括食盐和非定点工业用盐),由供销社等部门归口经营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盐业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制盐单位必须向省盐务主管部门申请制盐许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取得制盐许可证的单位,不准擅自转产、停产
3、;必须转产、停产的,须报原发证机关批准,缴销制盐许可证,并办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第六条 制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盐务主管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场。 第七条 第七条 全省盐业生产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凡新(扩)建盐场,均需向盐务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年产量五万吨以下的,应先征求省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地(市)盐务局批准,五万吨以上(含五万吨)由省盐务局计划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摊办盐场。 第八条 第八条 盐场临海面的滩涂,应根据需要安排盐场使用。 盐场开发建设用地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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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河北省 盐政 管理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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