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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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2023年7月19日苏高法审委202310号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功能,方便群众诉讼,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庭立案工作应当贯彻“两便”原则,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建立规范、便捷、高效的立案工作机制。 第三条人民法庭可以受理下列案件: (一)辖区内的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 (二)辖区内的刑事自诉案件; (三)本法庭审结的申请执行案件; (四)所属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庭对当事人的起诉,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经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直接决定立案,及时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 (二)对属于本院相关业务庭或其他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本院立案庭或相关人民法庭起诉; (三)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当 事人向有关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四)人民法庭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民事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人民法庭应当积极推行网上立案。
3、已实行网上立案的,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直接决定立案,并将当事人概况、案由、诉讼请求等基本情况网上传至立案庭,由立案庭立即统一编立案号,并纳入全院案件流程管理。 第六条人民法庭暂时不具备网上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和有关证据后,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概况、案由、诉讼请求等基本情况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并纳入全院案件流程管理。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不得将案件编号成批分配给人民法庭自行编号。 第七条应当由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人民法庭审理。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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