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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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1999/12/13【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沈阳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居民生活、工业生产、饮食服务、福利事业等公共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适用本规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适用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四
2、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审批与维护 第五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城市燃气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施工,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燃气设施,包括市街输配管网、贮罐、调压站、阀门等,由市燃气供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对燃气设施(不含民用户煤气表)进行大修或更新改造时,燃气用户不得阻挠。燃气供应部门从燃气管网干线引向庭院支线的产权属燃气供应部门。
3、燃气用户引入管和室内管线的产权属房产单位或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第九条 用户单位的燃气设施,需要大修、更新改造或拆除的,应向城市燃气供应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燃气供应部门组织实施,用户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条 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对其制气、输配、工程等系统以及进户的燃气表、管线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城市燃气设施系统安全运行。在对市街燃气设施维修、更新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小时通知燃气用户。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强度试验。在通气前必须进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保证设备安全无泄漏。 第十二条 城
4、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市燃气供应部门,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的,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事先未与燃气供应部门取得联系制定监护措施,造成供气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燃气设施或影响供气设施使用、维修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二)将燃气明管置于或砌入建筑物隔墙内; (三)装修房屋将燃气设施置于装饰物品内;
5、(四)私自将新设燃气管道与原有管道连接; (五)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二米、调压站周围六米以内,构筑建筑物、堆放物品、垃圾及种植、挖掘等; (六)将地下燃气管道挖掘悬空; (七)用户私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 第十五条 审批与燃气设施相关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须事先征求城市燃气供应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二十五层以上建筑物的燃气设施,须安装快速切断阀、泄漏报警器、送排风系统等自动联锁装置;二十五层以上建筑物设燃气泄漏集中监视装置。 第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改变现有燃气设施位置或标高时,须经市燃气供应部门同意并组织实施,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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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沈阳市 城市 燃气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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