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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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条 托育机构举办
2、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拟举办托育机构的应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1)要求。 第五条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机构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六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2)和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举办营利性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自有产权的提供不
3、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3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 4妇幼保健机构出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消防部门规定应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6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4)。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原备案部门办
4、理变更备案。 第八条 托育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依法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县级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在举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以及备案回执。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十一条 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5、 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捡查。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人数不应超过备案人数。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机关报送。 不得对外泄露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托育机构的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委员会有关婴幼儿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及
6、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遵循婴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创设适宜的养育环境,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创设清洁卫生、安全温馨、便于活动的生活环境,提供数量充足的、安全的、能满足多种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提供给婴幼儿的玩具
7、应当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 设置的活动应当以照护为主,有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保育人员应当熟知婴幼儿的发展特点,观察了解婴幼儿的需要和情绪变化,给予关爱。 尊重、顺应婴幼儿生理节律,加强生活护理,培养婴幼儿的自理能力。 采取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鼓励婴幼儿操作、摆弄、探索和交往,丰富幼儿的直接经验。 将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处理婴幼儿的常见事故,在危险情况下优先救护婴幼儿。 第二十条 托育机构应做好托育的组织和管理,建立业务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要根据婴幼儿不同月龄段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科学安排婴幼儿作息时间,注意动静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 托育服务应当
8、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活动应以个别、小组活动形式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便于工作人员多与婴幼儿进行面对面、一对一地个别交流,体现情感关怀。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托育机构严禁开展违反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主动与婴幼儿家庭沟通合作,建立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父母
9、日常联系制度,指导婴幼儿父母提高科学育儿能力。 鼓励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与家长的亲子互动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群体家长育儿互动活动。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及环境安全,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加强环境卫生工作。 1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婴幼儿入托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以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婴幼儿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上岗体检、在岗定期体检和健康管理制度。 2卫生与消毒制度。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3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
10、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对疑似和确诊病儿及时隔离,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婴幼儿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障饮食安全。 5用药管理制度。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未经婴幼儿监护人签字确认,托育机构不得给婴幼儿用药。 6报告制度。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7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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