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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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日期: 2023-12-30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 城市更新
2、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23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23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
3、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 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 一、 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一、 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23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性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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