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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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文号:湘政发202331号 发布日期:2023-11-28 执行日期:2023-11-2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驻湘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其劳动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在配偶服现役期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
2、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按照本规定,必须完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协助落实本规定。各级“双拥办”和驻军政治机关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协调机构。 驻军较多的城市,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驻军政治机关应在每年12月
3、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送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的名单,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第七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第八条 随军前家属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属地原则,由驻军政治机关与市、州、县 (市、区)人事部门联系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授予抗洪抢险模范的军人的家属予以重点照顾。 第九条 随军前属职工身份的随军家
4、属,由驻地劳动保障部门按以下原则安置: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安置指标,下达安置任务,由相关单位接收安置; (二)有用工需求或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用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三)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及关、停、并、转企业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下达安置指标。 第十条 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经公安部门审批办理入户手续后,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登记,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家属将档案委托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按标准减收50的管理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在3年内为其提供一次就业机会。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
5、训的随军家属可按第九条规定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编制空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收随军家属时应与随军家属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应予允许。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一个月以内,必须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优化组合或竞聘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单位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随军家属。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有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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