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特困人员自查报告(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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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特困人员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是指那些?给特困人员提供那些供养?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特困人员提供以下供养;基本生活条件: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事事宜。 怎样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街
2、道申请后,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地索证、民主评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入户调查、评审会审议、审批前公示、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是否将申请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决定。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有: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 推荐第2篇:特困人员供养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社会救助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
3、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分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70条,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
4、)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
5、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2-3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
6、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23年 办法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
7、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五保及发展 1集体保障时期:19561978年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是以公社内部剩余和积累为基础的互助共济的一项救助制度。大部分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五保户的最基本生活也得到了保障。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23年 1985年,全国开始推行乡镇统筹保证“五保”经费,五保供养也完成了从集体公益金供养向以村提留、乡统筹
8、供养的转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总体上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五保对象生活有了明显改善。 3.国家保障时期:2023年至今 2023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放在农业正税20%的附加中支出。2023 年全国取消农业税费后,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正式纳入了国家保障的范围,实现了从传统农民互助共济的集体福利事业向国家财政保障的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历史性变化。 推荐第3篇:离退休特困人员帮扶机制调研报告 关于一院离退休特困人员 帮扶机制的调研报告 一院离退休工作部 为落实集团公司2023年度离退休工作要点中提出的不断研究
9、和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离退休特困职工帮扶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更好地解决离退休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院离退休工作部协同院人力资源部、群众工作部(院工会),就“如何维护离退休人员思想稳定,建立院离退休特困人员帮扶机制”这一主题,结合一院改革发展的实际要求,对离退休特困职工生活状况进行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院目前共有离退休人员12600余人,其中离休人员483人,年龄最大的93岁,最小的76岁,平均年龄81.5岁;退休干部5700余人,退休工人6300余人,街道管理的退休人员100余人,退养人员25人。 一院党委、院领导高度重视全院特困职工的帮扶工作,实现好、维护好、
10、发展好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是院党委、院领导始终作为一项基本职责和任务,帮扶特困职工摆脱困境,享有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是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努力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维护全院和谐稳定大局、推进美好 1 家园建设的重要环节。 2023年,由院群众工作部牵头,院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行政保障部、离退休工作部及院属有关单位参与,对全院特困职工的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掌握了基本情况。随后,经反复研究,制定下发了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为建立全院特困员工帮扶长效机制迈出了探索性的一步。 为适应新形势下离退休工作面临的新要求,院离退休工作部积极研究和探索离退休人员服务管
11、理的新方法、新举措。在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下发后,结合文件精神,离退休工作部于2023年下发了关于对一院生活特困离退休人员及遗属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对全院家庭月人均收入800元以下、由于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各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瘫痪等重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 摸底调查情况为:在全院12000余名离退休人员当中,符合上述两项特困条件的共计164人(其中:含街道管理的1人,离退休人员的遗属81人)。 调查了解到,85%的特困离退休人员是因病致困, 15%的人员是因为子女无工作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过此次摸底调查,院离退休工作部及时为全院离退休困难职
12、工建立了档案,并积极协调院工会筹措资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及时给予帮助。这些举措有效缓解了特困人员的家庭生活困难状况。 二、帮扶机制建立情况 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28条,由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帮扶内容、帮扶条件和标准、帮扶工作责任、帮扶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申报审批程序及其他等8个部分组成。在实施办法的第三章中明确了帮扶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救助等5个方面。在帮扶条件和标准一章中,对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者、特困人员子女入学、因意外灾害和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对曾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
13、范和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的帮扶,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帮扶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一章中,明确了院帮扶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以行政拨款为主,工会经费投入和职工自愿捐助为辅的办法进行筹集,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严格申报,确保全部资金用于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在院正式下发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之后,院离退休工作部组织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起了各单位特困离退休人员档案,指定专人管理,随时关注特困离退休人员生活、健康状况的变化,及时帮助他们协调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一部制定了一部困难职工
14、帮扶工作实施办法,在一部的帮扶机制中,对医疗救助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作法是: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超 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百分之五十;年度内自费医疗费用(包括在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期间的自费项目等费用,以及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以外的费用,不含发生的营养品、补品等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由单位分段予以补助。 十四所制定了十四所帮扶工作实施细则,在帮扶机制的医疗救助方面也提出了“对患癌症等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的职工,在因治疗期间发生的用于对职工进行挽救生命的治疗及抢救等自费治疗项目(除医保中的自付 一、自付二之
15、外)的,给予医疗补助”的规定。除此之外,对职工重病去世前的慰问、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困难职工、职工住院的一次性慰问补助、春节送温暖的补助标准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除上述两个单位外,院离退休工作部针对由本部管理的困难离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正在研究制定一院本部困难离退休人员帮扶工作实施办法,拟向院申请专项经费用于本部特困离退休人员的帮扶与救助,目前一院本部困难离退休人员帮扶工作实施办法已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经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下一步将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实施。 三、帮扶工作的具体作法 1、认真落实离退人员生活待遇,确保生活费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一院始终坚
16、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机关对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各项 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各类生活补贴,使我院广大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离退休特困人员基本档案,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在院两级党委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院及院属各单位离退休、工会、人力资源、政工系统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每逢元旦、春节或重大节日都要对离退休人员中的特困户、困难劳模、困难党员、老红军遗孀及特困遗属进行上门慰问,并给予一定数额的慰问金。 3、采取招募老年志愿者、结对子等方式,对具备一定经济条件、但因子女长年不在身边或丧偶等原因造成的独居、寡居、空巢老人,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他们关心与照顾,从而解决他们在生
17、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心与温暖。 四、帮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帮扶服务的方法不够灵活。在困难离退休职工中,重病大病多,造成医药费负担过重,且受医疗统筹目录的限制,部分需要个人自费的项目,使困难离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更加沉重。 各单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只能视实际情况通过节日送温暖、一次性慰问金等方式给予部分救助,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全部困难。 2、帮扶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虽然院出台了困难职工帮扶办法,但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难以形成对离退休困难人员帮扶工作的长期性和实效性。 五、几点建议 1、改进帮扶办法,将对困难离退休职工的帮扶从单纯的送温暖活动,
18、逐步拓展为日常帮扶,具体包括生活救助、政策咨询、子女助学、大病救助、法律援助等多方面。 2、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离退休困难人员帮扶机制,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资金保障上,尽可能建立一种集上级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款为一体的相对固定的资金筹集制度,列入相应的年度经费预算,并抓好监督管理和落实。 3、创新帮扶形式,如爱心超市、爱心医院、爱心会员卡等多种形式为困难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把组织上节日送温暖活动与日常救助结合起来,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让帮扶救助工作尽可能多地惠及离退休困难职工。 总之,建立有效的困难离退休人员帮扶机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和影响力很强的工作,需要
19、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要积极努力,使一院特困离退休人员帮扶机制更加完善,更加扎扎实实地推进。 二一年十一月 推荐第4篇: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书 申 请 书 村委会 本人是村民,身份证号:。本人年迈,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极其困难,特向村委会申请困难资助,望批准,真诚致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城特困人员散居供养协议 城市特困人员散居供养协议 甲 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 方: 村(居)民委员会 丙 方: 身份证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由村民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张榜公示,
20、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丙方确定为城市特困供养对象。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散居供养协议: 一、甲方按照条例要求,负责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资金或物质帮助。 (一)协调上级民政部门每月按标准发给丙方供养金。 (二)丙方属未成年的,应保障接受义务教育。 (三)丙方有了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发生死亡的,经甲方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停止其特困供养待遇。 (四)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协议。 二、乙方应安排丙方所在的 村 屯的群众义务为丙方承担日常生活照料。 (一)对
21、丙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督促丙方亲属扶养,或委托丙方所在的村民小组群众包户扶养。 (二)丙方属未成年的特困人员,其个人财产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财产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委托 看管。按规定停止特困供养时,看管人员应在一个星期内将丙方原有财产交还其本人。 (三)监督丙方亲属或其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对丙方的日常生活照料。 三、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住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居)规民约。 (一)有权向甲方索取其本人的基本生活金。 (二)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 (三)丙方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后,其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
22、,但不得自行处理。 (四)丙方死亡后,其遗产归生前所在的村民小组所有(生前由其亲友扶养的,归扶养人所有)。 四、本协议仅限丙方分散特困供养期内有效,如丙方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甲、乙方审核批准,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之日生效,到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丙方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时终止。 七、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需更改协议内容或中途解除协议,应三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受委托包养(看管)人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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