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淮上区户外门头广告设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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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淮上区户外门头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淮上区户外门头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淮上区城区户外广告、牌匾和宣传标语的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淮上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和管理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城市空间和建(构)筑物,以文字、绘画、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或其他表达方式,埋设、悬挂、张贴、绘
2、制各类商业广告(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和公益广告(各种政策、法律、法规、纪念、文化、政治等活动的宣传)的行为: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楼面、立面、屋面的广告设置; (二)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场地、空间等设施的广告设置; (三)利用跨河桥、立交桥、交通护栏和路名牌、路灯杆、电力杆、电信杆、书报亭、电话亭、候车亭、临街橱窗、画(报)廊、单位院墙、建筑工地围栏、车站等的广告设置;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广告设置; (五)其它形式在户外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以下统
3、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版装置、招牌、标牌、实物造型、彩旗、条幅、布幔、气球、充气拱门等物质载体。 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临街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经营场所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字号、名称的招牌、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和管理,并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区文明办牵头并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公益广告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
4、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区市政、路灯、建设、公安、安全监督、公路、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市容市貌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使用权。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牵头由区城市管理
5、行政执法局并会同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应当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品位设计、高档次制作的要求,做到光、影、色有机结合,新、美、特相互和谐,并采用动态霓虹灯、闪光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和高科技手段进行设计、安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
6、者载体上的; (五)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不宜设置广告的。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文字书写规范、准确,构图新颖,制作美观,容貌整洁,牢固安全; (三)配置夜景灯饰; (四)不对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造成影响; (五)利用临街建(构)筑物的,不得占压道路红线;距离高压线不小于.5米,距离低压线或通信线不小于0.5米;距离地面米以上的,不得超出临街建(构)筑物红线.8米;距离地面米以下的,不得超出临街建(构)筑物红线0.8米,底边距离地面不得
7、少于.4米,不得遮挡城市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 (六)广告设置者拥有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一般为1年。 临时性条幅、横幅、彩旗、气球等广告设置一般不超过天;布幔广告不超过15天;充气式装置广告设置期限以其所宣传的活动时间为准,不得超过天,活动结束后立即撤除 户外广告设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等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期限按照议定的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 牌匾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要相对整齐划一,与街道建筑物协调,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米,不得出现遮挡上下门窗现象,并实行一店一
8、牌、一单位一牌,不得多层设置; (二)门店招牌设施下沿距离地面不少于2.4米,同一幢建筑物上的门店招牌要求整齐美观,做到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 (三)配置夜景灯饰; (四)牢固、安全、美观,符合有关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经常进行维修和保养,破损、锈蚀、脱色、断字、缺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必须及时整修、加固。 第三章 设置户外广告的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拥有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以及重要地段的阵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以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投标人、
9、竟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 应当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拍卖方案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拟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六条 凡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均可参加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 通过竞标或竞买方式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缴纳有偿使用费办理设置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可不通过拍卖方
10、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 (一)设置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兼作商业广告的除外); (二)利用自有建筑物、场地或设施设置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第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开业庆典等,需设置悬挂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布幅、彩虹门、气球的,经批准后方可设置,活动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 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在统一规划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线杆、灯杆、护栏和公共场所、街道等张贴、投送、散发、涂写、悬挂各类广告。 擅自张贴印刷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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