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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款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工程款管理操作程序,切实解决公司在工程承包业务活动中面临的业主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的问题,加强对工程款催收的管理,防拖防欠,加速资金周转,确保公司各项债权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安全的回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业务范围。第二章 在建工程款的收取第三条 在建工程款的收取由商务部负总责,工程项目经营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所有在建工程款的收取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工程管理部、监察部、财务部开展工作,各司其责.一、商务部主要职责是组织工程管理部、监察部、财务部做好对在建工程款的收取,加强对收款过程的监控,随时掌握各工程收款情况,及时发现
2、和预防收款风险。其中,工程预付款和尾款由商务部负主责,工程进度款由工程管理部负主责。二、工程项目经营负责人负责工程款收取关系的协调,督促业主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并负责工程收取所需工程施工文件资料的签批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后各款项的催收。三、财务部负责工程款收取所需票证、税务等事务的处理以及工程款收取核对和进账处理。第三章 应收工程款的清欠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收账款清欠工作组,全面负责各工程应收账款清欠工作.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商务副总经理;成员:商务部、工程管理部、监察部、项目部、技术服务部、财务部。公司应收账款清欠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由商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清欠
3、日常工作。第五条 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在公司应收账款清欠工作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清欠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款清欠的措施和办法。二、商务部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三、工程管理部对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工程验收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及时清
4、理分次分部工程结算资料,办好工程竣工决算,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工程管理部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发生拖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业主(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款回收。四、供应部要及时清理和提供材料消耗、设备损耗以及相关凭据,以便财务和清欠办公室掌握工程款结算的数额,保证随工程进度及时结算。五、技术服务部在清欠工作中要及时提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六、财务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工程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工程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业主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公司清欠办公室沟通,参与实施
5、清欠中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第六条 项目经理或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项目工程款清收工作的终身责任人.第七条 清欠原则。清欠工作坚持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并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的关系。第八条 清欠方法.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业主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一、对资金状况较好的业主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资金;二、对资金状况较好,但经多次催欠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业主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公司权益;三
6、、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业主和债务人,在其没有资金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四、对于资金状况恶劣的,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公司权益。第九条 公司清欠办公室要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在建工程和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项目的资料,建立应收工程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 防欠措施第十条 做好源头管理,强化事前防范工作。商务部在招投标环节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方的资信能力、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渠道、履约能力等,应选择诚信、合法、有实力的建设方;二、在付款方式方面应注重进度
7、款付款比例,垫付资金、履约保证金占用的时间和收回的难易度;三、坚持采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版示范合同文本,强化工程进度款及单位工程中间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工程款结算方式、返还各类保证金的合理期限;四、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加强债权保障的商谈与审查;五、垫资工程项目,商务部应会同财务、技术、工程、供应部门对建设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后,形成具体意见报总经理审批。第十一条 做好过程管理,强化事中防范工作.一、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等满足合同要求.对业主、客户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业主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二、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
8、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三、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业主未按合同付款,或工程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施工,及时化解拖欠风险.第十二条 做好尾款收取管理,强化事后防范工作。一、商务部应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部门及时汇集有关资料、证据,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及时收回工程结算款。二、工程完工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工程款或对工程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交付
9、验收。三、建立公司项目回访制度,定期回访客户,做好质保期工程的维护工作,按时收回质保金。第十三条 对垫资和带资承包、为业主提供担保、接受延期支付条件等易产生拖欠的经营行为,要从严管理和控制,有效防止经营方式失当而产生的工程款拖欠.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第十四条 清欠办公室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部门责任,依责追究。第十五条 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项目,应直接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二、对在招投标环节工作失误、业主信用失实等造成工程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三、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不得安排承接新项目,更不能任新项目经理,不得兑现工程项目提成奖励.四、对未完成当年回收工程款和清欠指标的,相关责任人将纳入工程项目提成和年度工资考核。第十六条 对工程欠款的收取,公司将按欠款回收比例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之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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