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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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浙江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办法(试行) 浙江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强化办理机关责任,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等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信访、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理机关是对信访事项有权处
2、理的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 第四条 浙江省网上信访平台(以下简称信访平台)是各级党政机关受理、办理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网络平台。 第五条 各级办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以方便信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录入到信访平台。登记时应当规范、完整地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当场答
3、复的信访事项,可在信访平台作简单登记或接谈处理。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予登记,另行处理。 第八条 来访接待人员接待来访时应当配戴上岗证,亮明身份,并做到认真、细致、热情、文明。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登记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省级、市级、县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时间分别为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 (一)原则上平级转送。转送乡镇(街道)的,应当由转送、交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并说明转送理由。 (二)实行分事项转送。积极引导信访人一事一信(访),对同一信访件涉及多个信访事项的,按信访事项内容和职责分别予以转
4、送。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转送、交办机关,不得转送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退回件经转送机关确认后重新予以转送或交办。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告知分为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不再受理告知、延期告知、越级访告知和转送告知。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一般由在信访平台最先登记的机关出具。 办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在15日内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信访平台二次以上登记的相同信访事项视为重复信访。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复信访,应当予以转送、交办或督办:
5、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处理(答复)意见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处理意见未告知信访人权利等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 (四)处理(答复)意见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五)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检举揭发类信访事项,由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同级纪委,并向信访人出具转送告知书。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二)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规定办理(包括处理、复查
6、、复核)期限内的信访事项; (四)本机关收到的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五)越级初访。 对前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信访人按照何种程序和途径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前款第 (四)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在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同时,要指明受理机关;对前款第 (五)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越级初访,出具越级访告知书,同时应当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 (一)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或听证终结决定,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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