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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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2、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投入,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全民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
3、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和监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照 职权管理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与下级人民政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4、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书分别报送上一级或者同级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有效;责任人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贵任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职工总数2X0至5X0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职工总数低于5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及其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财务计划。 第十二条 单位必须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
5、全操作规程,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减少职业危害,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任职。 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培训和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职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按照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按照规定应当提供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维修、检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6、工程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在租赁、承包经营活动中,租赁和承包双方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将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租赁或者将生产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 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认证。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应当依法经有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单位对使用中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验。 第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
7、、强腐 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按规定设置报警、通风、防盗装置和安全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救援措施。 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大型商场(店)、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技术设施,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举办临时性的大型集市、展览、庆典、文体娱乐等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8、。 第二十条 人员集中或者流动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有人数限制的,不得超过限定的人数; (三)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未成年活动的场所,应当对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 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律、规章以及劳动纪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9、、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单位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禁止销售或者使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禁止销售或者使用无产品合格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本单位的工作场所、生产 设备和安全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职工伤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治疗,防止事故危害扩大,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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