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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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日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适
2、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和供电设备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和通信配套设备。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工商、商务和价格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3、规的规定,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法接受省电信管理机构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保护,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4、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的执行。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通信管道、通信光(电)缆、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规划。电信设施建设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九条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资格。 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在资质或
5、者资格规定等级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电信设施建设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承接电信设施建设项目。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电信设施建设项目。 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 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有序进行,城市建成区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采取隐蔽措施或者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入地。 第十条村镇、经济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等居民或工业较为集中地区,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配线设施和广播电
6、视传输网络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统筹考虑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的建设需求,事先征求省电信管理机构等相关行政部门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意见,根据城乡规划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协商预留通信管道等事宜。 第十二条 办公和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
7、使用条件,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服务。 第十三条基础电信、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和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向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使用费。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和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通信基站,应当报省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和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时,应
8、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满足建筑物的荷载; (二)维护建筑物的安全性; (三)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管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移动通信基站、杆路、铁塔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设施发展和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电信设施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存有的空余电信管道、杆路、铁塔等资源,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进行处置,避免重复建设和垄断经营。 第十七条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交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
9、位协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电信管线和水、电、气管线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涉及需要规划变更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哄抢、盗窃、损毁电信设施; (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 (三)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房屋、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设置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四)在埋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五)在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接入通信系统取电; (七)擅自删除、修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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