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道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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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道德o105节o道德的观点是这样一种意志的观点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意志的这种在自身中的反思和它的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相反于意志的自在存在和直接性以及意志在这一阶段发展起来的各种规定性,而把人规定为主体。o比较性的说明:o抽象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定在,道德是自由意志的内在定在。o在严格意义的抽象法中,还未发生什么是我的原则或我的意图的问题。这一个关于意志的自我规定和动机以及关于故意的问题,现在在道德领域中才被提到日程上来。(106节)o抽象法是自在的外在法,缺少主动性与自为性,因而,它必须成为自为的内在法。o一个人的自由存在固然离不开财产权,但是仅仅拥有财产
2、权并不意味着就是自由的。人的自由存在离不开精神、灵魂。o财产权必须有基于个体人格独立基础之上的对于财产权的自觉,以及对于自由精神的自觉实践。o道德是较抽象法权“更高的基地”、“自由今后的基地”。o一、道德:主观意志的法o个体:“自由的基地”o为什么在道德领域一定要将个体规定为主体,要将具有独立人格、自由意志的个体作为道德的前提?o(1)自由意志的必然。o黑格尔强调“把人规定为主体”,此处的“人”是单个的人,这个个人并不是生物学自然生命意义上的,而是在自由意志、自由具有自由意志能力的个人。o这是对个人、个性存在的价值合理性肯定。o个人的现实性之于自由的真实性在于:o纯粹的自由概念是抽象的,它只有
3、作为人的现实存在中的自由,这个自由概念才可能是真实的。而人的现实存在总是以具体的个人为直接承负者,没有一个个现实独立的个人的存在,所谓人的活动本身也就成为抽象空泛的。o只有“在主体中自由才能得到实现,因为主体是自由的实现的真实材料”。o(2)没有自由意志、人格独立,就无所谓道德选择及其责任。o“主观性就是概念的定在”:个人、主观性或个人自由意志的出现是自由概念的逻辑展开或内在环节之一。o道德主体的存在使自由有可能摆脱其纯粹的抽象性而真正成为现实的存在。o(3)自由意志必须有自我意识。(作为自为地存在的自由的道德)在严格意义的抽象法在严格意义的抽象法中,还未发生什么是我的原则或我的意图的问题。中
4、,还未发生什么是我的原则或我的意图的问题。这一个关于意志的自我规定和动机以及关于故意的问题,现在在道德领域中才被提到日程上来。(106节)o意志为了成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必须把自己从纯粹主观性这另一片面性中解放出来。在道德中成为问题的是人的独特利益,而这一独特利益之所以具有高度价值,正因为人知道它自身是绝对的东西,并且是自我规定的。黑格尔o我的独特利益是自由的具体定在,正是在我的这个独特利益中,普遍自由被实在化了。没有我、我的独特利益,普遍自由意志仍然停留在抽象阶段。o2 2、对道德的深入考察、对道德的深入考察o道德是自由的内在定在。o道德尽管是以个人自由意志方式存在与出现,但它却是普遍性
5、的定在,是普遍自由意志的个别、特殊存在。这样,道德的内容就不是“任意”而是“自由”。o道德精神是自由意志精神。o人都意愿别人对他按他的自我规定来作出评价,所以不问各种外在的规定怎样,他在这种关系中是自由的。人在自身中的这种信念是无法突破的,任何暴力都不能左右它,因此道德的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人的价值应按他的内部行为予以评估,所以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106节)o道德是人的内在法。o法是自由的定在。作为自由定在的法即是人的行为的准则。o法有内在法与外在法之分。外在法是出于外在他力强制性的约束,内在法则是缘于自身意志的自觉约束。外在法是法在身外,内在法是法在心中。外在法为法律法规,
6、内在法为道德。o外在法的局限性:o外在法尽管具有普遍性、客观性之品质,但是它缺少主体性、自为性,不能保证每一个个人都能自觉遵守这种外在客观法。o外在法必须有来自于个人内在精神的支持,它只有成为人们的内在自觉时才能真正普遍有效;o外在法是明令法,尽管其价值基点是保护自由,但是其存在形式却是禁止性、否定性的,而这种禁止性的明令法的规定总是有限的,无法及时顾及或虑及一切可能性情景。o如何理解内在法:自由意志的内在定在o“定在”的两层含义:o(1)自由精神在个体中的具体存在,指个体的自由意志即为自由理念的具体存在。这层含义是关于自由意志具体内容规定方面的。这是黑格尔“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所强调的基本内
7、容。o(2)另一方面,是指道德不仅仅是一种内心精神修养状态,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具有实践、行动、做等“转化为直接定在的活动”的倾向。o“道德是自由意志的内在定在”表明了道德的自律性。o自律是自由意志之自律,是自由概念定在的自律。o道德是“自由精神”这一实质内容的内在化,是据于自由精神的自我立法。o“主观意志的法”与“绝对命令”的自律形同。o二、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o(1)关系的观点o我的目的的实现包含着这种我的意志和他人意志的同一,其实现与他人意志具有肯定的关系。黑格尔o合理处理人我关系与“他”的关系是共在的内在相关性,是肯定性关系。o道德就是一个人超越纯粹、绝对、孤独
8、的自我,在与他人共在中实现真实自我的一种存在精神或在世精神。o(2)“应然的观点”:普遍意志要求 o道德以应然的方式表现自己,在道德的这种应然表现方式中体现出强烈的主观性。o然而,如果道德是种纯粹的主观性,那么,道德的应当也只不过是个人的主观要求、欲望,道德就不能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由意志的定在”,就不可能对社会生活起着强大的引导与调节功能。o道德“应然”的两个基本方面:o第一,个体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o第二、个体自由意志的主观性与客观性。o个体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o个体自我意识具有自我规定的自由意志形式,自我规定的自我意识必须回归意志(自由概念)自身,必须获得自身的客观规定性。道德以自我意
9、识始,这固然有对个体、个性存在及其价值这样一类东西肯定的合理一面,但是,如果个人听任自身独特利益的支配(或听任自然冲动的支配),那么,这种在道德名下的意志自由其实就是没有自由意志。o一个人所要做的不是其能做的,而是其所应做的。此所应做,不是纯粹的自我规定之任意,而是须有客观性、普遍性,须是出于自由理念的规定及由此所生发的良知命令。o因此,道德阶段的“应然”过程是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个体主观意志扬弃纯我的主观性个体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统一。o个体主观意志并不是纯粹停留于个体内心、不从内心中走出来的纯粹主观性,而是要见诸于客观的主观性。o正是这种客观性才使得“关系”性得以存在。正是在这种定在过程中
10、,不仅个体的主观意志走出了纯粹抽象的主观性,而且亦使我与他者形成关系。o为什么在道德阶段要扬弃纯我的主观性?o道德所追求的是意志的普遍性或主观性的普遍性。o扬弃纯我的主观性意味着什么?o意味着我的意志与他人的意志是一种彼此肯定的关系,意味着一种我与他人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彼此对立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在的关系。o在道德的领域中,我的意志的规定在对他人的意志的关系上是肯定的,就是说,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作为内在的东西而存在于主观意志所实现的东西中。这里可看到定在的产生或变化,而这种产生或变化是与他人意志相关的。黑格尔o道德并非是一种单纯的个人闭门思过式的内向孤独修养,而是一种人与人关系之和谐,在这种人
11、与人关系和谐中达于内在心性的提升。o扬弃纯我的主观性,就是要使道德行为主体的主观性获得客观性内容,并通过自己的现实行动,使善的目的变为现实实在。道德的主观性、应然性以客观性、普遍性为内容或规定,它是具有主观性的客观性(或是客观性的主观性存在);善并不是个体的任意规定,而是具有客观内容规定的东西。o二、个体自由意志的主观性与客观性o没有客观性的主观性是一种纯粹的主观性。o个体自由意志的客观性有两重含义:o其一,指道德“是概念这种实体性的东西”,即,在道德领域中个体主观意志应当是有所规定的,这个规定不是纯粹的自我规定,也不是除了自由概念以外的任何其他物,只能是作为概念的自由。这个客观性即是普遍性、
12、必然性。o其二,道德应是“外部定在的东西”。这个外部定在首先是指:个体的自由意志应当是自由概念的定在,应当有自己的特殊性,有这个个体自己的鲜活内容。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引申出行动、做。o重新审视“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o道德是应当,这个应当不是个体自我的任意规定,而是具有客观性内容的自由精神的规定:它是自由精神的个体存在,是个体将这种自由精神变为自觉的一种自由选择活动。o道德的“应然”有其客观性。o一方面,指个体的自由意志不是任意,它须有普遍性内容、须与自由精神概念一致;o另一方面,指个体的自由意志绝不是一种仅仅停留于内心而不见诸于现实行动的内心濡养,它还须见诸于行动。这也就是说,“应然
13、”有内容及其实现双重问题。o黑格尔在讲到道德的应然时还表达了这样一黑格尔在讲到道德的应然时还表达了这样一个思想:道德中的应然在伦理的领域中才能个思想:道德中的应然在伦理的领域中才能达到。达到。o这意味着:其一,道德领域中的应然,还只是立足于个体、主观性的应然,个体自身无法对其应然内容予以客观规定,它必须从伦理领域获得。o其二,道德领域的应然还没有变为现实“外部定在”,一个人有了善观念并井不能说明这个人就是善的。o只有这个人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在与他者的交往过程中,使这种善观念呈现出来,成为现实的坟个人才是真实善的。三、意志如何成为行为?三、意志如何成为行为?o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道德行为与非道
14、德行为o“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黑格尔o黑格尔对道德行为的规定:黑格尔对道德行为的规定:o(甲)当其表现于外时我意识到这是我的行为;o(乙)它与作为应然的概念有本质上的联系;o(丙)又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上的联系。o(113节)o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才是行为。o在形式法中,意志是在一种直接物中给与自己以定在的,在形式法中,意志是在一种直接物中给与自己以定在的,所以这种定在本身是直接的,所以这种定在本身是直接的,法的命令,从它的根本规定说来,只不过是一种禁止。o(113节)o在契约和不法中才开始与他人意志发生关系,但是在契约中所成立的合意是基于任性的;而且在契约中跟他人
15、意志的本质关系,作为法的东西说来,还是某种消极的东西,即一方面,我还保留着我的所有权(在价值上),另一方面承认着他人的所有权。o道德行为是有自我意识的行为,但有自我意识的行为未必就是道德行为。o一个道德(而不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这样的行为:是基于自我意识的自由意志行为,是基于自由概念的行为,是与他人意志和谐的行为。o如果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抽象,在道德与非道德行为意义上理解,那么,道德行为就是具有自我意识且与他者相关的自由意志行为。o纯粹不涉及他人的、仅作为个人习性的行为,诸如个人的穿着打扮、娱乐爱好与他者意志无直接关系种个人行为,是否属于道德行为?o这至少不能得出绝对否证性的结论,至少在自由意志
16、概念及其目的性,或人生存在意义、目的、理想的意义上,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道德行为。o 一般而言,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有意志的行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道德行为?o如果是,道德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区别又何在?如果不是,那么,道德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区别又何在?o关键在于黑格尔前述“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在于透过“道德行为”与“一般行为”的关系把握“道德行为”的存在方式及其特质。o 四、道德意志的法道德意志的法的内容o(114节)o任何行为如果要算作道德的行为,必须首先跟我的故意任何行为如果要算作道德的行为,必须首先跟我的故意相一致,因为道德意志的法,只对于在意志定在内部作相一
17、致,因为道德意志的法,只对于在意志定在内部作为故意而存在的东西,才予以承认。为故意而存在的东西,才予以承认。o故意故意仅仅涉及外在的意志应在我的内部也作为内在的东西而存在这一形式的原则。故意表明这是我的主观意志,有我的动机、意志,因而我对此就必须承担责任。o相反地,在第二个环节,就要研究行为的意图意图,即行为在自我相关中的相对价值。意图就表明我主观意志的这种特殊内容,表明“行为在自我相关中的相对价值”,表明我总是在追求自认为是幸福的东西。o最后第三个环节,不仅仅是行为的相对价值,而且行为的普遍价值,即善善。o故意和责任故意和责任o“道德篇”的核心内容:个体自由意志及其行为选择的问题。o道德行为
18、是自由意志行为内在法的目的性行为。o“故意”主观目的性。o一、作为主体的人之自由意志的无限性与有限性。o1、自由意志的无限性:主体意志内容的无限可能性与开放性。o2、自由意志的有限性:无限可能性的主观意志在其“行为的直接性中”却又是有限性的。o如何理解“有限性”?o有限性的具体表现:认识、选择、行动能力的有限性。o一方面,对自由意志所要指向的目的的认识、把握的有限性:我无法穷尽对于目的指向性及其相关的各种认识。o另一方面,自由意志实践选择能力在其现实性上的有限性:我无法同时穷尽各种可能选择的行动,我只能择其一。o自由意志有限与无限体现出自由意志对自身行为的责任及其限度问题。o尽管在其直接现实性
19、中,我的自由意志是有限性的,但这种有限性并不能否定我对于我的自由意志行为的责任。o在行为中有我的自由意志,在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外部变化之定在中亦有属于“我的东西”,我就必然有对于这种行为的责任。o行动使目前的定在发生某种变化,由于变化了的定在带有“我的东西”这一抽象谓语,所以意志一般说来对其行动是有责任的。(115节)o我也必须对属于我的物在日常生活的复杂联系中产生的后果负责。o我的所有物,作为外在物,处于各色各样的联系中,而且发生着作用(这种情形同样可以对我本身作为机体或生物发生)。如果它们对他人造成损害,这诚然不是我自己的作为,但其损害应多少由我负责,因为那些物根本是我的,而且按其独特的性
20、质多少受到我的支配和注意的。o对于我的物对他人造成的结果,我亦必须承担责任。o二、作为“能行动的意志”的道德o能行动的意志和不能行动的意志o能够直接成为现实行为的意志是能够行动的意志,那些不能够直接成为现实行为的意志(财产、物)是不能够行动的意志无论是否能够行动,它们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只不过一个是作为行为的定在,一个是作为一般物的定在。o道德是“能行动的意志”。它是有转变为现实冲动、并能够通过主体行为成为现实定在的意志。o财产、物等尽管也是我的自由意志的定在,但是它们却不具有行动的能力,不具有创造性。o作为“能行动的意志”,有其自身内在的构成环节,这就是目的、行为、结果(目的的实现)。o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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