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与保险案例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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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与保险案例实务保险法与保险案例实务一、保险合同常见纠纷评析一、保险合同常见纠纷评析(共(共十一十一个专题)个专题)(一)关于保(一)关于保险险利益利益 1、案例、案例 案例一案例一 钢材生意不合法保险利益不存在钢材生意不合法保险利益不存在 案例二案例二 收养关系不成立保险利益不存在收养关系不成立保险利益不存在 2、案例要旨案例要旨(1 1)案例一中,由于投保人五金公司不具有合法经营进口钢材的资格,)案例一中,由于投保人五金公司不具有合法经营进口钢材的资格,因此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因此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无效。(2 2)案例二中,)案例二中
2、,由于投保人刘某由于投保人刘某对对被保被保险险人人“高高兴兴”未未办办理合法的收养理合法的收养 手手续续,未形成,未形成拟拟制血制血亲亲关系,因此关系,因此对对被保被保险险人人“高高兴兴”不具有保不具有保险险 利益,保利益,保险险合同因此无效。合同因此无效。(3 3)保险利益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即法律承认的、确定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即法律承认的、确定的、经济利益。3、相关法律相关法律规规定定 4、案例延伸思考与案例延伸思考与风险风险提示提示(二)保(二)保险险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生效 1、案例一案例一 未未经经体体检检不影响保不影响保险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 案例二案例
3、二 保保费费未交足保未交足保险险公司仍担公司仍担责责 2、案例要旨、案例要旨 (1 1)虽虽然然案案例例一一的的判判决决还还有有值值得得商商榷榷的的地地方方,但但从从保保险险法法第第1313条条的的规规定定看看,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是是否否经经过过体体检检确确实实与与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成立、生效没有必然的成立、生效没有必然联联系。系。(2 2)投投保保人人是是否否缴缴纳纳保保险险费费与与合合同同是是否否成成立立、生生效效没没有有必必然然联联系系;根根据据保保险险法法第第1414条条之之规规定定,投投保保人人缴缴纳纳保保险险费费是是合同成立后其所合同成立后其所应应承担的承担的义务义务,而并非合同成立
4、的要件。,而并非合同成立的要件。3、相关法律相关法律规规定定 4、案例延伸思考与案例延伸思考与风险风险提示提示(三)保险合同形式问题(三)保险合同形式问题 1、案例案例 法官要法官要“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不要投保单、保险单,不要投保单、保险单 2、案例要旨、案例要旨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保险条款、批单、保费收据等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保险条款、批单、保费收据等 3、法律、法律规规定定 新保新保险险法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 保保险单险单或者其他保或者其他保险险凭凭证应证应当当载载明明 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双方约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定的合同内容。当事
5、人也可以约约定采用定采用 其他其他书书面形式面形式载载明合同内容。明合同内容。(四)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四)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案例一、案例一 体检不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体检不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二案例二 代理人知道的事实视为保险公司应知代理人知道的事实视为保险公司应知 2、案例要旨、案例要旨(1)如如实实告知告知义务义务是最大是最大诚诚信原信原则对则对投保人的要求,投保人故意未如投保人的要求,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实告知,告知,保保险险公司有公司有权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险责任。案例一中,保任。案例一中,保险险公司提供的公司提供的“体体检检”并不免
6、除投保人的如并不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实告知告知义务义务。根据新保。根据新保险险法的法的规规定,保定,保险险公司同公司同样样可以不承担保可以不承担保险责险责任,并不退任,并不退还还保保险费险费。(2)案例二发生在)案例二发生在2005年,法院这样判决并没有保险法的直接依据,而是根年,法院这样判决并没有保险法的直接依据,而是根据民法的诚信原则与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目的考察,并借鉴了国外保险法的据民法的诚信原则与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目的考察,并借鉴了国外保险法的弃权与禁反言规则。新保险法实施后,法院这样的判决将会变得毫无争议,弃权与禁反言规则。新保险法实施后,法院这样的判决将会变得毫无争议,因为新保险法第因
7、为新保险法第16条第条第6款明确规定了款明确规定了“弃权与禁反言弃权与禁反言”。3、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 4、风险提示风险提示(五)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五)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1、案例、案例 案例一案例一 实习期驾照上高速案实习期驾照上高速案 案例二案例二 兜底免责条款如何明确说明兜底免责条款如何明确说明?2、案例要旨、案例要旨(1)案例一: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案例一: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2)案例二:免责条款不应采用兜底形式。)案例二:免责条款不应采用兜底形式。新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依然严格,甚至新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要
8、求依然严格,甚至可以说要求更严,上述两个案件根据新保险法的标准判断,可以说要求更严,上述两个案件根据新保险法的标准判断,也应认定为也应认定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未尽明确说明义务”3、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4、案例启示与风险提示、案例启示与风险提示(1)案例一中,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让投保人签署)案例一中,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让投保人签署“投保投保人声明人声明”,导致其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而败诉。,导致其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而败诉。保险公司应从中吸取教训,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应将免责条款及其保险公司应从中吸取教训,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应将免责条款及其书面说明的
9、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附书面说明的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附“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声明”、“免责条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书款明确说明书”(省高院已认可)等,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省高院已认可)等,由投保人签字确认。(2)在新保险法中新增了)在新保险法中新增了“提供投保单时附格式条款的义务提供投保单时附格式条款的义务”,要切实履行,不能只考虑成本。要切实履行,不能只考虑成本。(3)案例二中,虽然法院没有直接以)案例二中,虽然法院没有直接以“免责条款使用兜底形式而无效免责条款使用兜底形式而无效”作为认定免责条款无效的理由,但从法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作为认定免责条款无效的理由,但从法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保险条款中使用
10、兜底条款,保险公司将很难证明自己履行过明确保险条款中使用兜底条款,保险公司将很难证明自己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也就意味着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建议对免责条说明义务,也就意味着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建议对免责条款应尽量采用列举的方式。款应尽量采用列举的方式。(六)关于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六)关于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1、案例、案例 新车购置价?折旧价?新车购置价?折旧价?2、案例要旨、案例要旨 现在保险公司的通行做法都是按新车购置价承保,但在现在保险公司的通行做法都是按新车购置价承保,但在出险时却按照实际损失(折旧价)赔偿,多数法院也支持保出险时却按照实际损失(折旧价)赔偿,多数法院也支持保险公司
11、的主张。新保险法第险公司的主张。新保险法第5555条明确规定了:条明确规定了:“投保人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公司又采用以新车购置价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而非保险公司又采用以新车购置价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而非约定约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做法,以规避保险法第的做法,以规避保险法第5555条的适用,条的适用,法院将如何认定,还有待观察。法院将如何认定,还有待观察。3、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4、风险提示、风险
12、提示(1)根据新保险法,在定值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应按)根据新保险法,在定值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已非常明确,但目前实践中,有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已非常明确,但目前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采取约定保险金额而不是约定保险价值的方式,规避些保险公司采取约定保险金额而不是约定保险价值的方式,规避新保险法的规定。但在省高院指导意见出台了这样的规定后,这新保险法的规定。但在省高院指导意见出台了这样的规定后,这种做法是否能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有待进一步观察。种做法是否能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有待进一步观察。(2)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做好核保工作,提高防范道德风险的
13、意识)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做好核保工作,提高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并严格以实际价值为依据确定保险价值,否则,投保人和能力,并严格以实际价值为依据确定保险价值,否则,投保人(或者与保险代理人串通)可能通过约定比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更(或者与保险代理人串通)可能通过约定比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更高的保险价值,制造虚假事故,来获取不正当利益。高的保险价值,制造虚假事故,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七)关于保险条款的解释(七)关于保险条款的解释1、案例一、案例一 如何界定如何界定“手续费手续费”?(“潇潇洒明天洒明天”案)案)案例二案例二 熨烫损坏怎能列入火灾责任熨烫损坏怎能列入火灾责任?2、案例要旨、案例要旨 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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