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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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保险法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汁保险法基本原汁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 (Bona fide Good Faith)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出现的原因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出现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针对保险市场所特有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出现的。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第一,保险合同条款基本上均为保险人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自然拥有合同意图的信息优势;第二,投保标的自始至终掌握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对保险标的的实质性危险因素拥有信息优势,而保险人则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说明和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义务;也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2、标的的实质性风险进行告知或进行保证。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法源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法源诚信,诚实信用,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
3、大诚实信用则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古罗马裁判官所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主要指的是债务的履行,如强调债务人应根据契约的规定,并依据其内心的诚实信用观念来完成契约下的各项给付。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瑞典民法典第2条,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债务履行的基本原则。后诚信原则的适用逐渐扩展到一切民事权利的行驶和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学者誉为“帝王条款”。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环节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保险法必须遵循最大诚
4、实信用原则?最大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时诺成合同,是一种建立在诚实或者信誉基础之上的,并以文字条款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最大诚信是一种主动性义务,其含义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立或履行合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危险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时认定和承诺。否则,受损一方可以由此宣布合同无效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对损害予以赔偿。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合同的起初时代。海上运输保险,保险人远离船舶、远离货物,对被保险的财产状况难以进行实地勘察,仅仅能依据投保人
5、提供的材料,来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费用,所以特别要求投保方的诚实可靠。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诚实信用的契约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信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三、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三、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 (Bona fide Good Faith)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基于如下特点:第一、保险经营的特殊性。第一、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只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最有清楚,而风险承担方保险人则不尽其祥,难以通过查勘或者检查多能完全把握,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费
6、率的确定。因此,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准备和属实,将会对保险人决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保证保险人的利益,必然要求投保方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和保证义务。三、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三、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 (Bona fide Good Faith)第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第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大部分是格式条款,合同的内容都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的,投保人只能采取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方式,或者以附加条款的方式接受。而保险合同条款比较复杂,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难于理解和掌握,保险费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均取决于保险方的诚意,于是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
7、义务,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三、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三、最大诚实信用则研究 (Bona fide Good Faith)第三,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第三,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投保人支付少量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能获得的赔偿或者给付都将是保险费的数十倍甚至上百被。从个体保障而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保险人对未来危险责任进行评估,主要是依据投保人的陈述以及其自身的经验,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有所隐瞒或者不进行真实的陈述,则可能造成保险人的错误估计,而造成重大的损失。为此,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前提必须建立在最大善意的基础与,否则,无异于欺诈。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
8、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四、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意义四、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意义 第一、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意性第一、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意性 保险合同以文字条款的形式来约定双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双当当事人本着善意和用原则来订立合同,彼此充分披露和交流信息,以保证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设立合同。唯有如此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达到双当设定合同的目的。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第二、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第二、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 保险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很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行为的发生。1、道德风险。是指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
9、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即“损人利己”而非“双赢”。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里茨研究的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
10、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Bona fide Good Faith)2、逆向选择、逆向选择:“逆向选择”,就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譬如二手车交易。二手车市场应该率先成交质量较好的旧车,可实际上却是质量较次的旧车。因为,二手车市场按车的平均质量定价,质量较好的旧车,其质量高于价格,车主不愿意进入这个市场。而质量较差的旧车,其质量却低于价格,该市场就会充斥质量较差的旧车。这就是经济学上的“劣币驱良币”。保险市场也是如此,保险公司
11、希望获得较为健康的客户,以减少保险公司的理赔,可实际上相对病弱的客户更有投保的积极性,于是保险公司往往拥有的客户不是由健康向病弱排列,而是倒过来,这才是“逆向选择”。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Bona fide Good Faith)第三、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第三、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讲究信用,遵守诺言,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严重第影响保险合同的合法性。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Bona fide
12、 Good Faith)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Bona fide Good Faith)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
13、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Bona fide Good Faith)二、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二、最大诚信原则适用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实现形式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等,并由法律规范的条文来加以规定。这些义务是合同订立前的义务,可称为合同前义务。(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1、立法理由:、立法理由: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精通保险合同条款,且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这些条款无不
14、经过保险专业人士字斟句酌而成。而投保人而经营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条款并不熟悉,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偏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而得不到合理预期的保险保障。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Bona fide Good Faith)2、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15、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Bona fide Good Faith)3、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特点、保
16、险人说明义务的特点(1)说明义务的法定性)说明义务的法定性 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凡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均负次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者免除。如果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不能以保险条款已经载明为由来对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说明义务的先合同性)说明义务的先合同性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义务,并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询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予以准确无误的解释,特别是要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第说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先于合同,其履行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成效
17、成立的影响。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Bona fide Good Faith)(3)说明义务的主动性)说明义务的主动性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以投保人的询问或者请求为条件,保险人应主动履行。保险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投保人做出说明,也可以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在实务中,保险人一般通过提示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保险合同条款予以说明。保险人说明的重心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谓的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的条款。一般包括:战争或者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物自身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
18、范围的损失。这些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Bona fide Good Faith)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做完整、客观、真实的说明,保险人所说明时候,不仅仅要提醒投保人阅读该免责条款,还应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多方面的解释。保险人可以书面向投保人做出说明,也可口头向投保人做出说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不宜保险人本人做出的说明为限,保险的代理人向投保人做
19、出的说明,具有相同效力。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候,保险人不做出说明的,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生效力。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进行说明的,其说明不生效力。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Bona fide Good Faith)(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Representation)1、告知义务的含义、告知义务的含义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做的说明或陈述,也就是将有关保险标的物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如实告知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
20、他人陈述的转述。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Bona fide Good Faith)2、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主体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1)英国: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规定,投保人是唯一的告知义务人。(2)美国:美国各州的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位并未加明确划分,通常将被保险人列为如实告知义务人,实际包括投保人在内。(3)日本:根据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不同。根据日本商法第644条和678条的规定,损害保险中的告知义务人是投保人,生命保险中的告知义务人是投
21、保人和被保险人。(4)中国: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 (Bona fide Good Faith)3、告知义务的时间、告知义务的时间 (1)合同前的告知)合同前的告知各国立法均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确定为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在签订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项,被保险
22、人应当知道在业务正常进行的过程中所应当知晓的每一事项,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布合同无效。”日本商法典第644条规定“订立保险契约时订立保险契约时,保险契约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不告知重要事实或就重要事实进行不实告知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契约。但保险人已知其事实或因过失而未得知时,不在此限。”中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2)合同后的告知)合同后的告知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危险
23、的增加或减少是以合同成立时的危险状况为衡量标准的。如果危险增加势必影响到保险人的根本利益。因为,投保人就必须告知,具体而言:我国旧保险法第37条,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4、告知义务的范围、告知义务的
24、范围(1)无限告知主义)无限告知主义 又称客观告知主义,是指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且被认为是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应当主动、全面第告知保险人。根据该原则,投保人承担的告知义务是无限的,保险人之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事实来判断危险的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保费的高低。但无限告知主义对投保人未免有失公平。没有专业知道,投保人无从知道哪些是重要情况,哪些不是,并且投保人也可以根据现代技术对危险进行估计和评估。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三、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则(2)询问回答主义)询问回答主义又称主观告知主义,是指投保人的告知以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为限,
25、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必须如实回答,没有询问的,则不进行回到,即使投保人知道该事实存在而且与保险标的物有密切关系。这是因为保险人作为经营保险事业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哪些事项是重要的,如果保险人询问有漏洞,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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