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票据法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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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票据法背书 X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x民初字第946号 原告xxx钢铁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分行 第三人xxx塑料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人xxx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xxx钢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xxx分行),第三人xxx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大公司),第三人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美联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申公司诉称,我司合法持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324064109,票面金额为壹佰万元人民币
2、,出票人为xx源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智公司),收款人为富申公司,出票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2023年10月26日,湖州xx毛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倡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以帮助我司将我司所持有的上述票据贴现为由,从我司取得该票据,双方约定我司在该票据背书人处签章并支付票据给徐xx,徐xx须在当日下午将贴现金额汇至我司账户,且徐xx在其支付贴现金额之前不得背书转让该票据。但徐xx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我司贴现金额,我司遂向徐xx索要票据,徐xx声称该票据已丢失。我司遂于2023年10月27日向xxx支行申请挂失该票据,并向xxx人民法院申报权利,xxx人民法院作出(
3、2023)xx法民催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我司认为,我司是号码为5324064109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我司虽然在该票据背书人处签章,但没有填写被背书人,我司从未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邮储银行xxx分行,我司与邮储银行xxx分行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邮储银行xxx分行也未向我司支付任何代价,邮储银行xxx分行取得票据存在恶意,不得享有该票据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兴业银行观音桥支行号码为3090005324064109,票面金额为壹佰万元人民币,出票人为源智公司,收款人为富申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为富 申公司所有。 2、判
4、令邮储银行xxx分行返还富申公司上述票据。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邮储银行xxx分行承担。 被告邮储银行xxx分行辩称,富申公司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行与富申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我行取得该票据是依法向前手即信大公司进行了票据贴现业务,与富申公司无关,我司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主体。富申公司无权享有票据权利,其已经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中广美联公司,且富申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现阶段为该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其要求确认票据权利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无权享有票据权利。我行在贴现时,对票据进行过审查,认为该票据是真实的,通过向信大公司支付相应对价取得该票据,我行属合法取得票据。即使该票据有瑕疵,我
5、行也支付了相应对价,是善意第三人,富申公司要求我行返还票据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富申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信大公司陈述,信大公司是合法取得的票据,并且给予了相应对价,富申公司应向徐xx主张权利。 第三人中广美联公司陈述,中广美联公司是 合法取得的票据,并且给予了相应对价,富申公司应向徐xx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2日,源智公司向富申公司开具编号为5324064109,出票人为源智公司,收款人为富申公司,出票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同年10月26日,信大公司向邮储银行xxx分行申请办理本案讼争票据的贴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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