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办法(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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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办法(材料) 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23】15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及时、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审是指市局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所查案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 第四条复审对象是指下级稽查局已检查、审理完毕而未下发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稽查案件。 第
2、五条 市稽查局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由市稽查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审理执行科、管理科等部门组成,负责领导税务案件复审工作。复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审机构”)设在审理执行科,具体负责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查补税额达到下列标准的税务案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移送复审机构复审: 未达到上述移送标准,但各县(市)局领导认为应当移送复审的税务稽查案件,可以移送复审。 第七条 复审内容: (一)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二)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
3、确适当; (五)拟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得当。 第八条 各县(市)稽查局(以下简称移送机构)对达到复审标准的税务稽查案件,应当在审理终结后十日内将所有案卷材料移送复审机构。 第九条 移送复审时,移送机构应制作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复审清单(一式二份),逐项载明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并由复审机构签字后返回一份。 第十条 复审机构收到移送的案卷后,应对案卷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并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复审登记簿。第十一条 复审人员复审税务案件时,应如实作好复审记录。复审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复审的起止时间、复审人员、复审中的不同意见、最终复审结论、复审人员的签字、复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其他需要载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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