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营户定量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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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经营户定量评价办法 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定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创造安全、有序、和谐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场经营者是指在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商品交易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或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市场经营者(包括雇员)在本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对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的遵守程度进行记分定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作相应的奖惩处理。 第四条 义乌市
2、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和各市场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记分定量评价。 第五条 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安保部负责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评价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场管理单位应加强市场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管理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章 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 第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的整体利益。 第八条 市场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或 1 制度执行职务,主动接受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市场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条
3、 市场经营者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履行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等义务。市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文明经营,不得从事打牌、下棋等影响市场经营形象的活动,不得从事邪教、迷信、赌博、盗窃等非法活动,不得聚众滋事,扰乱市场公共秩序,不得利用侮辱、诽谤、威胁、暴力等手段或唆使他人利用上述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4、。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并应亮证(照)经营;不得出租、出借相关证照。农民在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不受此限,但应持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在市场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 (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
5、名称、地址的商品;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七)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八)销售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伪造商品检疫检验结果; (九)销售赃物; (十)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十一)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十二)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 (十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以“最低
6、价”提供商品; (十四)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他人; (十五)未经授权,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还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本款指出售、收购);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五)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
7、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 (七)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八)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九)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十)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出货台帐,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
8、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市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
9、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在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 4 需要的面积; 2、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3、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4、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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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经营 定量 评价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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