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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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徐福源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与理由: 作为杨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没有必要羁押犯罪嫌疑人杨某。 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心自然应当是社会危险性。笔者认为,对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直接反映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嫌疑人会积极配合检察
2、机关的侦查活动,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不好的嫌疑人,在一开始就会表现出明显的对抗情绪,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甚至订立攻守同盟,极力逃避侦查;有的虽在证据和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但供述不稳定,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缺乏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显而易见,如变更为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等干扰诉讼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 受贿犯罪数额。受贿罪是一种贪利型职务犯罪,本质在于钱权交易。受贿数额是判断嫌疑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的重要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达1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10年有期徒刑。刑诉法第79条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3、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慎重审查,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的,一般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对于数额巨大的受贿案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复杂性等特点,社会危险性较大。对于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下的嫌疑人,在确保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以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退赃情况。与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类刑事案件不同,受贿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一般较好,贿赂财物往往被妥善保管,很少被挥霍殆尽,嫌疑人完全具备退赃的客观条件,是否退赃往往取决于本人及其家属、特定关系人的主观意愿,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其本人的主观恶性。因此,退赃情形不仅是受贿犯罪的一
4、个量刑情节,更是衡量其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参考。对于立案侦查后,能够及时、主动、足额退赃的,一般都积极配合侦查、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 二、对嫌疑人杨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1.杨某在2023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已经说明杨某涉案情况不严重,没有羁押的必要。此次被关押完全是侦查机关多年不作为后为推卸自身承担责任滥用权力。 2.杨某在2023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后,至今已经5年半的时间,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没有传唤不到案的情况。朔州市公安局在杨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随意中断案件的办理,杨某取保候审时间到期不解除对杨某的取保候审,本应当追究朔州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的渎职责任;但
5、是朔州市公安局不仅不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而是将杨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谎报案情骗取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的决定。 3.即使杨某构成犯罪也没有羁押的必要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条第4款之规定,本案在2023年启动,至今已经5年多,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依据第18条之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案发在2023年,杨某在2023年5月就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20
6、日重新羁押的主要原因是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朔州市公安局违法不结案,而非杨某逃避。即使杨某构成犯罪,其也具有第18条之规定中的情形: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因此辩护律师认为对杨某没有没有羁押的必要。 三、杨某不构成非法邮寄弹药罪 1本案中,寄件人并非杨某本人,杨某是太原某公司的职工,不构成非法邮寄弹药罪的犯罪主体。杨某在2023年9月23日与太原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杨某系太原某公司的职工,其工作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即使追究责任也应当是由太原某公司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而非杨某。 2.杨某与寄件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7、,杨某作为快递从业人员,主观上不可能有非法邮寄弹药的故意。 本案中,涉案寄件人为淘宝卖家,经常需要寄出物品,杨某作为太原某公司的快递从业人员并不知道寄件人邮寄的是禁止寄递的物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3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构成犯罪。本案中,寄件人邮寄的是弹壳,不属于法律处罚的的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特为杨某提出申请,解除对杨某的羁押。 申请人
8、:徐晋红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年2月15日 推荐第2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阎庆律师。 通讯地址:*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程*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江西省仰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程秀英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局羁押于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嫌疑人程*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嫌疑人程*在2023年12月29日出具保证书一份,并且其家属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
9、中,积极与被害人的协商处理,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逮捕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辩护人认为,继续对程*采取逮捕措施是非常不必要的,应当予以纠正。 理由如下: 首先,嫌疑人程*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有其特殊性,案发当事人程*与被害人属于情人关系,长期同居达3年之久,在同居期间的所有开支都有程*支付。程*在接到通知后,连夜从外地赶回九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受害人在明知程*有家室的情况下,仍与其长期同居,在案件发生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程*虽然有为了要求受害人还钱,将受
10、害人的裸照发给受害人的行为,但其主观动机为“受害人要分手,就应将同居期间的财物归还给我”,并且还说明,如果受害人暂时没有钱,可以先还一部分,可见程*主观上没有非法取财的目的。客观上发裸照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范围也很小,并且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因此该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次,对于刑事案件的羁押必要性,主要目的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发生;避免出现“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防止“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防止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以及案件的刑罚存在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1、者缓刑的可能,因此对程*解除羁押措施不具有上述风险。况且,本案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固定,对于程*已经没有羁押必要性。 最后,从社会和谐性出发,本案当事人为情人关系,本无矛盾纠纷,事情发生后,程*及其家人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谅解,有诚恳的悔过态度。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为非暴力性犯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且为初犯,工资收入属于家庭唯一来源,其妻子无工作,并且在哺乳期,又带四个孩子生活困难。为其解除羁押能够保障其家庭生活稳定,也符合司法为民的精神,有利于嫌疑人的改造和化解社会矛盾。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对嫌疑人程*解除羁押必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切实可行;特依法申请,启动程*案件羁押必
12、要性审查程序。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马雨娜,女,汉族,1984年9月11日生,住祥符区杜良乡三里寨一组,系孙建敏妻子。 请求事项 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孙建敏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孙建敏故意伤害夏学飞、夏建良一案,是因孙建敏向夏建良讨要工人工资协商不成,一时冲动加上误解引起的,主观上孙建敏并没有伤害夏建良的故意,只是想吓唬夏建良一下,夏学飞误以为孙建敏要伤害其父,从背后殴打孙建敏后,孙建敏才伤害夏学飞的,其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已
13、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孙建敏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仍需孙建敏务工来养家糊口。 对于刑事案件的羁押必要性,主要目的体现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防止“危害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发生;避免出现 “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防止“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防止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以及案件的刑罚在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性质,孙建敏的刑罚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因此对孙建敏解除羁押措施不具有上述风险。 况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固定,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已经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
14、及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对孙建敏解除羁押措施合乎法律规定,特申请启动对孙建敏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3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吴贝,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犯罪嫌疑人刘*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刘*的逮捕措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对刘诗斌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系罪犯兰*、贺*等
15、人组织卖淫的辅助人员,在兰*等人组织卖淫活动中,刘*参与时间短、仅从事外围工作,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处于从属地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3)开刑初字第00318号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书中除股东兰*、贺*和管理人员唐*、严*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外,其他协助组织卖淫人员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2023年以来没有再次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且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特提请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 (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侦查机关将
16、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吴贝 2023年4月24日 推荐第5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县检察院: 申请人:柴小玲,女,现年46岁,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杉木桥镇三斗村5组,系被羁押人柴海平之母。 被羁押人:柴海平,女,现年16岁,住址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3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被羁押人柴海平申请取保候审,解除羁押。 申请理由如下: 1、柴海平系慈利四中高中部一年级在籍学生,其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 2、柴海平涉嫌犯罪后,能如实交待在籍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 3、柴海平涉嫌犯罪为非
17、暴力性犯罪,不羁押不至于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4、柴海平系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成长阶段,取保候审后有利于家长严格管理和教育,让其能彻底悔改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53条、54条、55条、56条及57条之规定,我作为被羁押人柴海平的母亲,愿意以人保的方式为其提供保证,改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做到以下五点: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在籍所居住的县市。 恳望批准! 申请人: 2023年7月12日 联系电话:13319648512 推荐第6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
18、申请书 申请人:王兴,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系犯罪嫌疑人丁家喜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丁家喜的逮捕措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丁家喜因涉嫌非法集会罪,于2023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该局以寻衅滋事罪报请批捕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5月24日仍以非法集会罪的罪名批准逮捕。 在侦查机关报请批捕后,作为丁家喜的辩护人,申请人于5月21日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关于不应批准逮捕丁家喜的辩护意见,认为丁家喜不构成犯罪,应当予以释放。但很遗憾,检察机关无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罔顾嫌疑人行为完
19、全不符合非法集会罪构成要件的明显事实,依然错误决定批准逮捕。 现嫌疑人丁家喜已被逮捕一月有余,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逮捕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 辩护人认为,继续对丁家喜采取逮捕措施是非常不必要的,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其一,要求官员财产公开这事情有多正当暂且不论,构成非法集会罪所应当具有的“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本案中完全不存在,并且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连“集会”都算不上,这样的案件如何走上法庭?如何做出判决?这样荒唐的追诉如何堵住天下悠悠之口?还不放人,要错到什么时候?这样公然利用司法权力打压限制公民权利的政治责任谁来承担? 其二,再
20、退一步讲,是否构成犯罪暂且不论,这所谓的“非法集会”行为的行为人有何社会危险性?有何持续羁押嫌疑人的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需要逮捕的条件审查本案,可以轻易地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完全没有逮捕的必要。 1、没有任何证据或者迹象表明丁家喜可能实施所谓新的犯罪,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更是无稽之谈。 2、本案已侦查多时,包括丁家喜在内的该案多位嫌疑人均对所涉事实毫无隐瞒,甚至相关事实完全是在社会上及网络上公开的,侦查机关也是早就掌握的,完全没有“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3、本案中完全没有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存在,当然也
21、不存在对其打击报复的任何可能。 4、嫌疑人丁家喜对所涉指控一直坦然面对,乐观淡泊,在其他几位嫌疑人先遭羁押的时候,也没有任何逃匿的打算和行动,此时,更无可能自杀或者逃跑。 其三,丁家喜在被羁押前是一名成功的律师,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工作业绩及个人人格均得到同行及客户的认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如今所涉罪名又完全不是暴力、恶性犯罪,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都长时间持续羁押,已然颠覆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存在的意义,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及人权保护的基本精神的。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郑重要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纠正对丁家喜的错误羁押,立即建议侦查机关将其释放。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2、第一分院 申请人: 王兴 2023年7月1日 推荐第7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关于王一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系王一之X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申请人: ,系王一之X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申请事项: 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王一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因王一不具备羁押必要性,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事实及理由 王一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于2023年12月X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南京市某某区看守所,并于2023年1月X日经贵院批准执行逮捕。结合王一涉嫌犯罪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王一不存在羁押必要性。因此,申请人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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