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稽查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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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税务稽查规程 税 务 稽 查 规 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
2、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第六条 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第七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规程。 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 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 (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根据公
3、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第十条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
4、条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
5、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第十五条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力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商或者裁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
6、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四)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第三章 税务稽查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
7、知有碍稽查的。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第二十二条 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
8、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施稽查等手段进行。 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采取函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无论是函查还是异地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
9、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人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第二十五条 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
10、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 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
11、其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专用证明。 第二十八条 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应当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依法需查 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验明权属后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当粘贴统一的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章;依法需扣押的,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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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税务 稽查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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