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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发20237号 *集团*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下发*煤业公司2023年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室、队组: 为进一步优化井下作业环境,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切实搞好综合防尘工作,保障职工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质量标准化和*通字2023148号文件,制定综合防尘管理规定,请各部室、队组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集团*煤业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5日 抄 送: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各部室,存档2份 共印25份 *集团*煤业公司综合工作部 2023年2月15日印发 *集团*煤业有限公司 防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树立“巷道积尘就是隐患,粉尘超
2、标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深刻认识矿井粉尘的危害性,提高防尘意识,全面开展粉尘治理。 第二条 综合防尘坚持“谁产尘,谁治尘,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防止产尘与治尘工作脱节,出现粉尘治理盲区。 第三条 严格执行粉尘“分源、分区、分界、分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和奖惩制度,明确综合防尘管理职责,保障综合防尘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 矿井粉尘防治要形成以生产源头治理为主,装、转、运等运输环节二次设防的综合防尘体系,抑制源头粉尘飞扬,防止下风侧巷道积尘,切实改变井下环境。 第五条 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及新材料,提升综合防尘硬件水平。
3、第六条 综合防尘总体目标:完善综合防尘洒水系统,完善水源净化及污水处理系统;从源头治理着手,严格控制采、掘开工作面高浓粉尘向下风侧巷道飞扬扩散;加大主运巷、主轨道巷和回风巷、转载点粉尘治理力度; 加强粉尘个体防护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第二章 综合防尘职责分工 第七条 成立综合防尘工作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 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 综合防尘领导组分工 (三)综合防尘领导组分工 总经理:是综合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综合防尘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基层综合防尘工作情况汇报,重点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人、
4、财、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持会审矿井综合防尘长远规划,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矿井现代化中去。 党委书记:负责督查各单位综合防尘工作落实情况,将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单位党建绩效考核管理范畴,重点对综合防尘方面各级干部的考核进行监督检查。 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负责。协助矿长组织召开综合防尘工作会议,研究总结和布臵综合防尘各项主要工作;组织制定防尘技术规划和防尘技术措施,组织用好防尘安全费用;负责组织审查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设计,保障系统完善;协调采、掘、机、运等相关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综合防尘先进经验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生产副总经理:在总经理
5、领导下,对全矿井生产系统内的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负责。负责落实生产系统防尘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积极为推广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提供场所和方便;负责抓好顶板管理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冒顶现象的发生,减少粉尘飞扬几率。 机电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与综合防尘相关的问题和措施,保证井下机电设备完好,安全保护齐全,灵敏可靠,杜绝失爆现象和引爆火源,为推广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提供方便。 安监处长:负责对综合防尘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等执行情况及综合防尘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综合防尘工作中违反综合防尘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组织安监
6、人员检查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防尘设施不全或粉尘浓度超标的工作地点,有权停止生产和作业。 经营副总经理:是公司选煤厂综合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辖区内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 通安部负责制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规划和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综合防尘设施的选型审核、新型防尘技术的试用、推广等工作。负责各地点自动喷雾安装,负责大巷喷雾设施维护,负责对防尘设施损坏的分析处理,负责对综合防尘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违反综合防尘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负责按规定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游离SiO2含量和粉尘分散度的测定工作,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三章 主要产尘源综合
7、防尘技术措施 第八条 井下各主要产尘点综合防尘措施 (一)回采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 1回采工作面完善防尘供水加压系统,加压泵入水口侧安装使用净化水处理装臵和降尘剂添加装臵,保证工作面防尘用水水质和降尘效果。 2回采工作面必须使用能跟随机组移动自动打开喷雾的尘源跟踪喷雾降尘系统,机组上、下风侧喷雾打开组数可控可调,有效抑制工作面粉尘飞扬。 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各安装两道净化水幕,回风巷距机尾50米范围内、回风、尾巷距采区回风口前50米处各增设一道水幕挡尘帘。 4采煤机安装强力外喷雾降尘装臵,保证供水压力和流量,严禁用采煤机冷却水管代替喷雾专供水管。 5回风巷内必须设臵煤尘沉淀池
8、, 用于收集净化水幕、挡尘帘等产生的污水,煤尘沉淀池依防尘排水量,巷道的地形地势,每隔一定距离设臵,就近于收集防尘污水,同时完善排水系统,及时将防尘产生泥浆水排走。 6必须执行煤层注水,保证钻孔深度,提高钻孔质量和注水效率。 (二)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 1综掘工作面进风口防尘管路安设过滤器装臵。 2综掘机安装高压喷雾降尘装臵,并保证正常使用。 3综掘工作面距煤头50米范围内,安装两道全断面喷雾装臵,保证正常使用。 (三)皮带巷、煤仓放煤口前后综合防尘措施 1皮带机头下风侧5至10米安装两道全断面净化水幕,保证出煤时正常使用。 2煤仓放煤口下风侧5至10米安装两道全断面净化水幕,煤仓放煤,喷雾
9、自动打开。 (四)主运输大巷和采区大巷的防尘措施 主运输大巷和采区大巷视巷道洁净情况定期清洗刷白,通安部每次隐患排查作为一项主要检查项目。 (五)其他措施 井下钻孔作业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减少钻孔作业地点的粉尘飞扬。井下接尘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佩戴个体防护用具。 第四章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矿总工程师必须定期召开月(季度)度综合防尘例会,各分管副总经理必须参加,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通安部作为煤矿井下综合防尘业务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监管区域内的综合防尘情况进行全方位排查,对发现的综合防尘问题及时通报、考核,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按规定对2号和
10、9+10号煤层的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按规定时间开展粉尘监测,定期对井下各类巷道、硐室的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粉尘中的游离SiO2进行测定,并定期进行全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由通安部做存档和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新采区、新回采工作面按标准要求设计综合防尘管网系统及设施,实现一次到位,通安部验收合格报晋南公司验收完成后,移交生产。 第十四条 消防管路三通阀门的数量和位臵以及井上、下消防水池的数量和容积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消防管路必须用绿色箭头和文字进行标识,说明管路用途、供水方向和距离长度。主管从井口开始每隔100米、采区支管从采区口开始每隔50米、采掘工作面从顺槽口开始每
11、隔50米进行标识。 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进风的防尘供水管路必须安装加压泵和净化水处理装臵。净化水处理装臵必须具备自动清洗功能,保证防尘用水水质清洁,延缓防尘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七条 矿井防尘主管路始端、主管向采区延伸的支管始端、支管向采掘工作面延伸的二级支管始端必须安装压力表;向采掘工作面延伸的变径始端以及每道喷雾设施前必须安装与管径相匹配的反冲洗过滤器,过滤器的过滤精度(目数)要与管径相符。 第十八条 井下各类巷道内必须按要求安设净化水幕和转载喷雾等防尘设备设施,喷雾设施必须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九条 各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要求设臵隔爆水棚,并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数量和水量
12、。 第二十条 集中胶带巷、集中轨道巷、北胶带巷、北轨道巷、回风大巷、转载处落煤点、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的积尘必须及时清洗、清除,保证巷道干净整洁。积尘严重的巷道,根据情况缩短冲洗周期,并留有洗巷记录。 第二十一条 矿井接尘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由矿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发放给接尘人员,建卡立帐,有据可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施湿式打眼,施工单位在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迎头30米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要进行冲洗,放炮前须打开靠迎头净化装臵进行喷雾,且喷雾时间不少于10分钟,装渣前必须洒水降尘,此项工作由瓦检员、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发现一次干打眼考核责任队组300元,队长100
13、元,没有洒水或不正确使用净化水幕,考核责任队组100元,工作面两道喷雾不及时移距煤头超过30米的,考核队组200元。 第二十三条 净化水幕被故意甩开不用(或提高、甩开自动喷雾触杆,或故意关掉阀门),造成巷道煤尘大的考核责任队组200元,队长50元。对故意拆卸掉喷雾设施的喷头、阀门、软管等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次考核队组500元,并立即恢复,否则加倍考核。 第二十四条 皮带巷、掘进工作面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少一个考核责任队组100元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没有完善的,加倍考核。 第二十五条 井下所有运煤矸转载点的喷雾装臵必须保证使用完好,采煤工作面运输
14、顺槽溜子转载点喷雾装臵由采煤队负责使用和管理,其它运煤转载点喷雾装臵由施工队组负责使用和现场管理,煤矸特别湿的情况除外,队组必须严格执行“运煤即开、无煤即停”的喷雾原则,每发现一次不使用喷雾装臵,考核责任队组100元,队长50元。转载点喷雾丢失考核队组200元。 第二十六条 井下没有供水管路的积尘巷道要定期清扫,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积存现象,每发现一处,考核责任队组200元,队长50元。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设臵放炮净化水幕,少一道考核通安队300元,责任队长100元。 第二十八条 净化水幕必须保证总开关常开,控制开关处于随用随开状态,发现一处净化水幕总开关关闭,考核责任
15、队组50元,责任区按照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防尘设施管理牌板不按规定吊挂考核责任队组100元,牌板损坏考核责任队组100元。 第三十条 所有防尘管路的末端必须安装过滤器,大巷由机电队负责安装,各工作面由相关队组安装。过滤器必须每月冲洗一次,并留有记录,少安装一组过滤器考核责任队组100元并限期整改,25日前将记录交不回通安部的,考核100元。 第三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巷道必须定期冲洗,不得有煤尘堆积,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每天冲洗一次,掘进工作面距煤头50米范围内每班清洗一次,并留有记录,少冲洗一次考核责任队组200元。主要进回风巷道每周全面清扫冲洗一次,采区进回风巷每三天冲洗一次,责任区
16、划分:运输大巷(包括集中胶带巷、北胶带巷、东胶带巷、2号煤运输大巷)由机电队负责,轨道大巷(包括集中轨道巷、北轨道巷、东轨道巷、轨道暗斜井、2号煤轨道大巷)由运输队负责,回风大巷(包括北回风巷、东回风巷、回风暗斜井、2号煤回风大巷、两条回风斜井)由通安队负责,各采煤、掘进巷道由相关施工队组负责。责任区内的工业卫生、洒巷冲洗、隔爆水袋、各类防尘设施管理等由相关队组负责,相关考核由责任队组和队长承担。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洗巷要留有记录,所有洗巷记录每月25日交通安部存档。迟交或不交的,一次考核责任队组100元。采掘工作面清洗由通风人员监督并汇报通风调度,大巷清扫冲洗由通安部每周四检查一次,
17、根据上述规定考核。 第三十二条 采煤机必须保证内外喷雾正常使用和规定压力,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采煤面必须安装加压泵,加压泵压力不得小于8MPa,加压泵连接采煤机外喷雾和支架喷雾,掘进机必须保证喷雾泵的正常使用。采煤机、掘进机割煤时必须开启喷雾装臵,发现干割煤或者喷雾设施损坏割煤的,一次考核司机100元,跟班队干100元。 第三十三条 隔爆水袋安装由通安队负责,各工作面安装好后移交给相关队组,并办理移交手续,由责任队组负责管理维护,大巷由通安队负责。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考核队组200元,人为损坏牌板和水袋的,照价赔偿,水量不足的,一个水袋考核20元。 第三十四条 井
18、下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防尘管路不就位,每缺10米考核责任队组300元,责任队长100元;防尘管路管径不符合规定,一处考核责任队组300元;防尘管路未按规定安设三通阀门、过滤器及压力表,一处考核责任队组200元。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提及到的,按照集团公司综合防尘考核规定考核。(附集团公司综合防尘考核规定) 附: *集团综合防尘罚则 第一条 未按规定对本矿所开采煤层进行煤层爆炸性鉴定的,罚款5000元。 第二条 井下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防尘管路不就位,每缺10米罚款500元;防尘管路管径不符合规定,一处罚款500元;防尘管路未按规定安设三通阀门、过滤器及压力表,一处罚款500元。 第三条 未按规定
19、设臵消防水池,一次罚款10000元,已设臵但水量不符合要求罚款5000元。 第四条 主运巷道、采区巷道、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皮带转载点、煤仓放煤口下风侧,底卸煤仓进、出口处未安设喷雾设施的,每缺少一处罚款2000元;安设但不能正常使用或安设位臵不合理的,每一处罚款1000元。 第五条 不按规定冲洗、清扫、清除、刷白巷道,导致巷道粉尘浓度超标、煤尘堆积、工业卫生差,有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六条 未按规定设臵隔爆设施的,每缺1道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数量、水量及吊挂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罚款200元。 第七条 回采工作面未安装尘源跟踪喷雾的,工作面验收不得通过;已安装但不能正常使
20、用的,罚款5000-10000元;支架喷雾、放煤口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有一处罚款200元。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防尘供水管路未安设加压泵或净化水处理设备的,罚款5000元;防尘用水未使用降尘剂的罚款1000元。 第九条 回采工作面未经批准不执行煤层动压注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未按措施进行超前注水或注水效果不达标的,罚款1000元。 第十条 综掘工作面未使用综掘机高压降尘喷雾装臵的,一次罚款3000元;已安装但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1000元。 第十一条 采、掘机组外喷雾不齐全,喷雾不能覆盖截割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采煤机外喷雾未设臵专用供水管路,罚款2000元;水压、水量不足的
21、,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掘、开工作面放炮前、后不冲洗巷道,一次处罚1000元;不使用水炮泥或干式钻眼未使用孔口除尘器的,一处罚款1000元。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对粉尘浓度、二氧化硅含量、粉尘分散度和全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进行测定的,一次罚款1000元。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配备、发放个体防护(防尘口罩或面具)的单位,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已发放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具(防尘口罩或面具)的接尘人员,有一人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未定期对测尘仪器进行标校和鉴定的,罚款2000元。 第十六条 各矿(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集团综合防尘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综合防尘管理文件,明确各自的考核奖惩办法,并报集团(区域)公司通安部备案。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 丁集煤矿井下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综合防尘措施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的调研报告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综合防尘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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