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苏州地方税务局房地产行业自查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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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苏州地方税务局房地产行业自查提纲 2023年房地产企业自查提纲 一、自查对象 大市范围内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自查年度 2023年至2023年纳税情况,发现问题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23年。 三、自查内容 (一)营业税 1.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 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
2、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售后服务收入以及材料销 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按分期收款合同约
3、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1.自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置于账外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有无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等。 2.自查成本费用 的真实性、合法性。 是否擅自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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