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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 x勇 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
2、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证据收集方面 (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 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 1 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再如破坏乡镇换
3、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将办案中收集证据变成了码材料。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 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及时、客观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是决定案件
4、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应对侦查的对抗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这是因为:一是随着案件的侦查,一些证据可能会被转移、隐匿、毁灭或灭失;二是相关知情人员可能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三是能及时掌握新线索,发现新情况,为案件深挖和扩大战果奠定基础。如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侦查人 2 员就应在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赃款的来源和去向,这对日后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对证据间的矛盾未能合理排除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在证据上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间要形成完整的链条,不允许存在矛盾。但少数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往往容易忽视案件中
5、的小矛盾。比如贿赂案件中关于行、受贿的时间、地点、情节等,个别侦查人员认为只要金额是吻合的,其他都无关紧要。但很多时候,恰恰是这无关紧要的小矛盾,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甚至可能满盘皆输。 在取证理念方面 (一)重言词证据 轻物证书证收集 少数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仍停留在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上,过分相信或倚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通过言证来发现线索和收集其他证据,对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的收集不够重视或不及时收集。殊不知,因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不稳定性,致使依靠言词证据定案,往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或证人改变证言,整个案件将可能发生巨大逆转。特别
6、是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批准、不受监听,明确了律师的会见、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使律师获取有关案件信息更为及时、更为全面;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足够的物证、书证对案件事实加以固定和印证,这对进一步突破 3 案件、侦查取证、指控犯罪增加了难度。 (二)重有罪证据 轻无罪或罪轻证据收集 全面、准确、客观收集证据是每个侦查人员必备的证据意识。但在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往往注重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证据的收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有无检举他人犯罪并积极查证核实,有无主动交代侦查人员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这些犯罪事
7、实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等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这些情节,都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三)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辩解重视不够 在办案中,当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时,侦查人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人态度不老实、在狡辩。无数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就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不重视造成的。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侦查人员应当及时查证核实,以免日后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让公诉人措手不及。 在取证规范方面 在办
8、案中,由于取证程序不规范致大量瑕疵证据出现。证据除了要具备客观真实性外,还必须合法。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要依法获取。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取证的主 4 体要合法,二是取证的程序或手段要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往往忽视取证的规范性。比如取证的人员,按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一人取证的情况存在;取证的地点在茶楼、酒店或其他场所,却又不说明原因或情况;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见证人签字;提取的物证、书证没有注明来源或加盖印章(骑缝章)、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与笔录不同步等,这些证据尽管是客观真实的,但却是有瑕疵的,在法庭上会遭到律师的质疑,很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果这些证据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
9、性的作用,一旦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则全案功亏一篑。 在办案细节方面 细节决定成败。在办案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往往会导致案件煮成“夹生饭”或满盘皆输。办案人员容易忽视或不注重的一些细节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询问中:一是、记录不准确。我们的少数书记员在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供述或证词时,不尽可能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原话,而是对他们的陈述进行归纳总结,将他们说的几句话的意思揉合成一句话,甚至很长的一句话,也不进行断句,读起来生硬拗口。这样的笔录在法庭上容易被当事人否认或被律师质疑。二是、抄袭或复制笔录。在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证人多次讯问、询问中,有的办案人员为达到供述、陈述的一致
10、性,照抄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前的笔录或复制、粘贴以前的笔录,出现 5 了前后供述、陈述的完全相同,其结果是适得其反,更容易被律师或法庭质疑。三是、讯问、询问关键问题不到位。一些办案人员在讯问或询问中,往往忽视对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进一步明确,对其主观故意一句话带过,在以后的法庭审判中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如在对行、受贿案当事人的讯问、询问中,双方都承认收钱、送钱的事实,但为什么收钱、送钱则不进一步讯问、询问;又如在一起索贿案中索贿人将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别人“搓”点钱来用,而“搓”在当地方言中是“借”的意思。办案人员对此未进一步讯问,后在庭审中被律师抓住这一点作无罪辩护,法庭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四是、
11、对形成的笔录不认真审阅。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一些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签名或只一名侦查员签名,讯问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等,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上“有错”或“不一致”等词语。其实这都是犯罪嫌疑人玩的小把戏,先写“无错”、“一致”,后将“无”字叉掉加个“有”字,或在“一致”前加个很小的“不”字,为其日后在法庭上翻供打下伏笔。这些虽是一些细小的问题,但因证据要件上的不规范会成为瑕疵证据,甚至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也说明了办案人员工作粗心大意,对形成的笔录未进行最后审阅。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用证据和事实说话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
12、的第一要务;二是审查判断 6 证据的能力不强。认为审查判断证据是公诉部门的事情,对案件侦查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在如何补强证据和排除证据间的矛盾上欠功夫;三是规范取证意识不强。取证中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法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办案责任心不强。办案中粗心大意,对侦查取证中的一些细节不注重或忽视,致证据瑕疵,证明力降低。 要提高职务犯罪案件检控成功率,就要强化证据意识,实现三大转变。 其 一、在证据的标准上,由客观证据标准向法定证据标准转变。客观证据标准以证据的客观真实为首要判断标准,而法定证据标准则以证据法定为原则。所谓法定证据,有三层含义:一是证据的形式
13、法定,二是取证的主体法定,三是取证的程序法定。在办案中,侦查人员比较注重证据的客观性,而往往忽视证据的法定性。取证主体不适格、取证程序不规范,尽管证据的内容是真实的,但不符合证据的外在形式,或不是按法定程序或手段获取的,则证据本身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如果该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就没有任何证明力可言。 其 二、在证据证明的要求上,从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应该说,客观真实是最高的真实,也是诉讼的理想。但是,客观真实就是现存的真实,而案件并非现存,而是已经过去了的现实。要求对已经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明达到像现存真实那样的真实,显然是不现实的, 7 是无法达到的。我们虽然不能把案
14、件事实原原本本还原,但我们却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用这些证据来证据案件事实,使之得到法律的确认。尽管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差异很大,我们也认为是真实的,是法律上的真实。相反,有些时候,我们内心也确认某些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但是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也只能当作是不存在的事实或不真实的事实。坚持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已有明确的规定。2023年最高法院公布的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更符合人的认识规律,也便于法官裁判,这一证明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也得到普遍认可和
15、运用。 其 三、在侦查理念上,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对案件的查处以侦查为中心,运用一系列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讯问询问、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获取口供证词,调取物证书证,迅速将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至于案件能不能诉的出,法院能不能判的了,则不太关心。对公诉部门在案件审查中提出的完善证据、补充侦查意见,在心理上往往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公诉部门是故意挑刺。 事实上,案件查处的结果,是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标准。案件诉不出,法院判不了,是案件的质量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侦查取证出了问题。证据不充分、证据证明力 8 不强、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等,都是侦查取证中常见的问题。如果我们在取证一开始,就站在公诉人或法官的角度去看问题,特别是要站在律师的角度去审视我们获取的证据,能否在法庭上经过质证最终被法庭所确认。按照这样的思路和要求去审查判断证据,那么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就会尽可能避免,案件也会顺利得以审判。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旁听心得 职务犯罪案件调查.2 从卢氏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看存在问题及防范对策. 刍议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实践 浅析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的三阶段 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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