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8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分 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国家人社部、卫 健委、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深 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 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 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和专业能力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 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龙江行动提供
2、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 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 践能力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 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21) 51号)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对应认定或考 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实行统一考试 的评价方式,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
3、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 继续采取认定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第四条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按国家 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未设置的专业,经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确认, 可采取认定或评审的评价方式。第五条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划分为医、药、护、 技四个类别,初级名称分别为:医(药、护、技)士和医(药、 护、技)师,中级名称为主管(主治)医(药、护、技)师。第二章报名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 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 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4、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 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第七条其他条件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初级职称(一)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 政策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 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参加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 同取得医师职称。(二)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 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
5、及 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 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 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三)药(技)土: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 药(技)土资格考试。(四)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 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 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 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 药(技)师资格考试。二、中级职称(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 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
6、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 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 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 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 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 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二)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 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 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 历,经执业医师注册
7、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 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三)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 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 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 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 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四)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 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 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
8、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 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 业工作满7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同取得主管(中)药师 资格。第三章附则第八条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 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九条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 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十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 长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 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第H一条从事药品研究、药品质控、药品技
9、术等非医疗卫 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采取认 定或评审的评价方式。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原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 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 人发(2001) 164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执行。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 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其他未 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通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
10、技术人员的品德、 能力,根据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51 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第三条专业划分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专业为卫生技术领域内医、 药、护、技类所属各专业,具体专业如下:一、医疗类所属专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 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执业医师按执业范围分为临床、中 医、口腔、公共卫生四大类,各类按执业范围划分专业如下:(一)临床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工 作
11、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普通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 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传染病、 风湿病、结核病、精神病、职业病、肿瘤内科、小儿内科、重症 医学、全科医学、康复医学、老年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 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小儿外科、 妇产科、肿瘤外科、麻醉学、急诊医学、皮肤与性病、眼科、耳 鼻喉(头颈外科)、病理学、放射医学、超声医学、核医学、放 射肿瘤治疗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临床医学检验临床 化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临床医 学检验临床微生物等专业。(二)中医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中医及
12、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中医内科、中医外 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眼科、中医骨伤科、针灸科、推 拿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中医肿瘤学、 全科医学(中医类)、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 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等专业。(三)口腔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口腔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 口腔修复、口腔正畸等专业。(四)公共卫生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预防医 学和公共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传染性疾病控制、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卫生毒理、地方病控制、
13、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营养与食品卫生、 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计划生 育等专业。二、药学类所属专业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三、护理类所属专业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中 医护理等专业。四、医学技术类所属专业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病理学技术、放射医学 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临 床医学检验技术、病案信息技术、输血技术、心电图技术、脑电 图技术、介入治疗、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
14、、病媒生物 控制技术、消毒技术、卫生管理、临床营养等专业。第四条资格名称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类别,副 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 任医(药、护、技)师。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 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 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 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第六条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第七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第八条现有本专业最高层级职称达
15、到规定受聘年限,且近 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第九条通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 证明在有效期内。第十条 城市三级医院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 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第十一条学历、资历及工作量一、学历、资历(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二)主任医(药、护、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 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二、工作量完成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工 作数量(详见附表l-Do第十二条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三、已经离退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三条副高级职称一、专业能力(一)副主任医师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 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 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2)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 的临床经验,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 危急重症。(3)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
17、力,能承担 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5)评价内容。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 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 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 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 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 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 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2。2.公共卫生类别:(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
18、国 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 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 大技术问题。(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4)评价内容。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 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 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 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二)副主任药师1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 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19、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2 .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 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 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着眼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 才效能,把职称评价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 才需要,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服务人民群众健康。二、主要内容(一)健全评价体系1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 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 和正高级;共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类别,各类别职称对应 级别资格名称如下表。Y别 类)初级中级高级士
20、级师级副高级正高级医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药土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2 .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 相关政策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 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按照规定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 同取得护士职称;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同取得主管(中)药 师职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3 .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4 .中药专业还
21、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 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 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三)副主任护师1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 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2 .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 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 重病人。3 .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四)副主任技师1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 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
22、推广应用, 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2 .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 术问题。3 .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二、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一)必备条件1 .副主任医师(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A.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 的方式,提供本人近5年不同年份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 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5份(每年度各1份)。B.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1 份不少于2000字。(2)非临床类别: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中临床 类医师,可不提供病案,但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报告类材料每 份不
23、少于2000字。A.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病志复印件1份。B.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物理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2份。C.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1份。D.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1 份。(3)公共卫生类别: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 写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 预警)报告,或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 技术指导方案等相关材料5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2 .副主任药师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根据实际工作岗位, 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药物治疗方案,或门诊处方点评,或病历点 评,或药学监护,或实验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深化 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 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