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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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p模式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试行)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1.2.1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12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1.2.3 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124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如为新建、改建项目)1.2.5 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产出说明(如为纳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或者2013年 全国政府债务审计范围的存量项目)126其它有关审批文件1.3采购当事人1.3.1 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者政府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采购 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 供应商是指同意采购邀请并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竞争
2、性磋商的社会资本方。本 项目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PPP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 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合格的供应商2.1 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条件详见供商须知前附表。2.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以外,供应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与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务必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与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者存在控股
3、、管理关系的不一致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 项目的磋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 部、国家进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2)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4)被责令停业的;(5)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6)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2.4联合体供应商2.4.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能够构成一
4、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 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4.3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 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如有要求);2.4.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4.5 联合体牵头人务必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 本次磋商有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务必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 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家数,应表达融资、建设、运营优势;2.4.6 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5、2.5采购人同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是否同意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并进行资格后审。3 .磋商范围3.1 项目实施方案3.1.1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2 项目运作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3 交易结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4 合同体系: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5 监管架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6 采购方式选择: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 本项目全生命周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 本项目社会资本投资概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 本项目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 本项目地点
6、: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 其他采购需求: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3.8 不可磋商的核心边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须知资 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均无义务与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5.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 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与答疑会。5.2 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与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 生的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等一切责任。二、磋商文件6 .磋商文件的编
7、制根据与构成6.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下列简称磋商文件)的编制根据6.1.1 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6.1.2 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1.3 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6.1.4 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5 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6.1.6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 号)6.1.7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6.1.8 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6.1.9 关于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
8、14156号)6.1.10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4214 号)6.1.11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 号)6.1.12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6.1.13 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 124 号)6.1.14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6.1.15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磋商文件的编制根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6
9、.2 磋商文件由下列章节构成:第一章邀请函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PPP项目合同(草案)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3 磋商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纸质磋商文件与电子介质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 另有约定外,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磋商文件为准。6.4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与磋商内容及要求等,并按 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若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由此产生的 风险与责任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7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变动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者磋商小组有权对已发出 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
10、澄清或者者修改,澄清或者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构成部分。 如澄清或者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2 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书面答复。如答复内容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 澄清与修改的将按照第7.1条执行。7.3 在采购需求明确以后,采购人会根据磋商会议纪要及磋商小组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变 动。磋商文件的变动要紧包含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11、、服务要求与合同草案条款等,并将磋商文 件的全部变动内容发给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 .磋商的语言与计量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与供应商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 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与已印刷的证件或者资料能够用另一种语言, 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8.2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定计量 单位。9 .响应文件的编写9.1 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 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9.2 供应商应将任何不一致于磋商
12、文件的磋商内容、要求与商务条款列于“偏离表”中, 同时在“偏离表”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偏离表”中注明所有条 款均无偏离。未在偏离表中列明的偏离不予认可,在磋商与后期合同谈判过程中以磋商文 件为准。10 .磋商价格10.1 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及采购人给出的项目实施方案填报磋商价格。磋商价格能够是 项目类指标(如项目投资额、保底收费量等),也能够是特许经营类指标(如特许经营期 限、特许经营权利金、政府方股权分红收益线等)。磋商价格应包含磋商内容与要求中列明 的项目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费用;除非有特别声明或者磋商达成一致 的,未列明的将视为包含在磋商价格
13、中。磋商的报价方式及操纵价(或者其他操纵条件)应 在供应商前附表中明确。10.2 磋商价格中不应含有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磋商过程中不予核减。10.3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与磋商内容要求在分项报价表上列出分项价格与总 价,并按要求列明融资方案与计划。10.4 本次磋商不同意选择性报价或者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1 .证明供应商合格与资格的文件11.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与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 应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应完整提供各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否则联合体的响 应将被拒绝。11.2 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
14、但不仅限于)响应 文件格式中要求的内容。1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 购入。11.4 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有变动或者者更新,应在响应文件中说明。12 .供应商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与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12.1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12.2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2.3 产品与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含产品的制作工艺(建造实施)方案,拟投入的 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力量等,与管理者与技术人员的经验。12.4 证明产品与服务符合磋商文件
15、要求的文件能够是产品的制造工艺,建筑物的施工组 织设计,管理方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经验,技术团队人员的履历与有关证件。12.5 采购人根据项目特色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2.6 成交的供应商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者提供的能够不进行招标。13 .磋商保证金13.1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 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 与磋商有效期一致。13.2 磋商保证金应当使用支票、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本票须由供应商的基本户办 理)或者者中资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
16、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 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3.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能够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 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3.5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3.6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有关 规定上缴财政):(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
17、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6)提交最终报价后退出磋商的;(7)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4 .磋商有效期14.1 响应文件应自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供应商 须知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 响应将被拒绝。14.2 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这 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能够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 以退还,但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
18、效。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将 不可能被要求与同意修正其磋商响应,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 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2条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 继续有效。15 .响应文件的式样与签署15.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 响应文件须清晰地标明“正本”或者“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按供 应商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同时提供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 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当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与纸质 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响应文件
19、为准。15.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者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正 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 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务必用不可拆解的胶装装订,因响应文件内容缺页或者遗失对供应 商造成的影响供应商自行承担。15.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与增删,务必由供应商的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或者盖章才有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6 .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6.1 响应文件应密封递交。封套上均应:(1)清晰标明递交至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编号与“在(递交截止日期与时间)之前 不得启封”的字样,并
20、填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日期与时间。16.2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单位章。响应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晰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16.3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价格变更等有关内容的磋商声明的,应按照上述 密封与标记的要求执行。17 .递交截止时间17.1 供应商应在不迟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 退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17.2 采购人能够按有关规
21、定推迟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 供应商受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递交截止时间。18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8.1 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能够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采购人。18.2 供应商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15条的要求签字或者 盖章。18.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16条规定进行编 制、密封、标记与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五、开标与评审19 .开标19.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与地点组织开标与磋 商工作。并邀请所
22、有供应商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应在递交响应文件表上签 名以证明其出席。19.2 递交响应文件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监督部门将对响应文件递交的时 间、密封及标记等进行检查。迟到的响应文件及未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20 .磋商小组与评审方法20.1 磋商与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的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资 料表。20.2 磋商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与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 不得少于磋商小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能够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 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与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
23、的评审,项目咨询人员能够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评审(不得超过1人)。20.3 磋商小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 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 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20.4 磋商小组将首先按照本须知第21条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将 按照本须知第22条与第23条对应的磋商与评价程序进行磋商与评审。20.5 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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