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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营改增对策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施工合同签订 包工包料合同,是施工企业的上上策,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是11%,我们签包工包料合同,我们给税务局上交的税是11%,材料费可以抵扣17%,材料费按60%计算,60%17%,是10.2%,所以营改增以后材料费可以抵扣10.2%,但是我们开发票是11%,11%减掉10.2%,我们只交0.8%的税,0.8%的税比营改增之前3%的税,降低了2.2%的税,只从材料费来看,营改增之后,签包工包料合同,税降低了2.2%。 人工费,营改增之后是很难抵扣的,人工费在20-30%,人工费按30%来算,总包给业主开票,是按11个点来开票,3
2、0%11%,是3.3%,所以营改增以后,我们的税是3.3%,但是,营改增之前,人工费是3%,营改增之后,多了0.3%的税。 工包料的情况下,材料费降低了2.2%的税,人工费多了0.3%的税,等于降低了1.9%的税,其他的辅料先不考虑,所以只要营改增,我们签包工包料合同,一定会比营改增之前,税负会更低,所以我们在与业主谈业务的时候,能够签成包工包料合同,是施工企业的上上策。 二、营改增以后,材料费的抵扣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抵扣增值税 我们先来熟悉一下公式: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工程结算*11%,进项税=各类成本*对应的税率) 这个公式,说明: 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交多少增值税,
3、不是取决于你的产值,而是取决于你能够抵扣多少。 营改增以后,只要你的合同签订,增值税销项税就确定了。进项税的确定,要看施工企业拿到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能不能抵扣。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比较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就不能拿来抵扣的。 营改增后,工程成本不能随意改动 营改增之前,有的建筑公司要么把人工费变成材料费,要么把材料费变人工费。营改增以后,这个比例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就是虚开发票。 因此,营改增以后,必须要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虚开发票,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是要受刑事处罚的。 实践当中,像房开公司,会有很多施工公司让你多开建安发票给他,因为多开建安发
4、票,施工企业可以少交土地增值税。营改增以后,这种操作绝对不能进行,是犯罪行为。 二、常见可抵扣的进项 1、电话费: 可以抵扣11%,只限于公司座机电话费,手机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手机是实名制的,属于个人,因此不能抵扣)。 2、材料费: 可以抵扣17%,但不是所有材料都可以抵扣17%。 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索取材料费增值税发票注意 索取材料费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遵从一下几点: 0 1、从供应商处买材料,一定要索取对方开具的销售清单。 一般来说,购买的品种会比较多,因此必须是材料供应商从税控机
5、里面开出销售清单,盖上发票专用章,否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这一点,一定要写进采购合同。在采购合同里面要明确,对方如果汇总开票,有义务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 0 2、采用定点采购制度,定期结算,定期开票 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一般是很难拿到增值税发票的。营改增以后,公司应该推行定点采购制度。通过定期结算,定期开票,这样才能拿到增值税专票用来抵扣进项税。 题外话: 建筑企业,营改增以后,应该多做工作服(一季度做2套,1年8套)。 可以说,工作服是最省钱的,一来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又可以抵扣25%的所得税,又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实在是一箭三雕。 但是,不能通过购买的方式进行。直接购买工作
6、服的费用,叫做职工福利费,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且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公告第34号文件第2条规定,工作服必须跟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服装厂签订工作服的订做合同。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0 1、在工作服的某一部位,一定要有该公司的标识或标记; 0 2、工作服货款的支付,必须公对公账户进行,不能现金支付。 符合以上条件,开具的发票才可以抵扣17%。 、如何选择材料商更合算 营改增后,公司要在选定供应商时不能一味从价格角度考虑,而应该从降低成本和降低税负两个角度去综合考虑,找到一个平衡点来确定供应商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以后,企业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从采购价格来讲,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肯定会比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的材料商价格更高。 但是,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获得增值税专票后,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又可以抵扣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可以抵扣42%的税金。因此,营改增以后,选择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更合算。 举例:有2个供应商A、B A(一般纳税人):报价11万7000元 B(小规模纳税人):报价11万。 从A处买,采购成本是10万(11.7万=10万+10万*17%) 从B处买,采购成本是11万。 从A处买,采购成本少1万,相当于未来利润多一万,多缴企业所得税2500元。实际上,未来交税时就少交17000-2500-7000=7500元,
8、实际相当于公司多盈利7500元。 从B处买,采购成本多1万,也就是未来利润少一万,少缴企业所得税2500元。但是,没有增值税专票抵扣,相当于多缴增值税1.7万,总计未来公司多付资金流7500元。 因此,从一般纳税人A处买更合算。 、特定材料的开票要求 材料部分,像砂石料、商品混凝土,只能抵扣3个税点。因为砂石料和商品混凝土的销售商,可以选择开3%的增值税专票,也可以开3%的增值税普票。 营改增以后,砂石厂、混凝土公司一定选择简易计税的,所以一定要在采购合同中写清楚,要求对方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的税法,对简易计税不能开专票的规定做了列举,因此并不是简易计税都不能开专票。 当具备以下条
9、件: 材料是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采用清包工或甲供材合同的老项目,房开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时,可以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采购合同中,一定要特别注明“材料供应商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 税法中明确列出的,简易计税开增值税普票的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个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从个人那里买砂石料或租赁设备,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据财税2023第170号和财税2023第9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10、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有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IV、关于购置固定资产 建筑企业应关注“营改增”的实施时间,在实施“营改增”前尽可能延后购置固定资产,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中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有相当幅度的下降。采购固定资产时,如果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则应采用“一票制”结算,采购价款中包含运输费用,由供应商直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这样采购运输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较运输费
11、用11%的税率可多抵扣6%的进项税。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则应采用“二票制”结算,采购价款中不包含运输费用,与运输公司单独签订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开具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建筑企业可以抵扣11%的进项税额。 、关于材料采购 (1)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建筑企业尽量选择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供应商,如果因业主指定、质量标准或其他原因选择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供应商,建筑企业要与供应商沟通协调,要求供应商降低采购价格,来弥补建筑企业减少的进项税抵扣额;同时建筑企业也可以采用自行购置水泥,委托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加工生产的方式,将适用高税率的水泥用于本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如果建
12、筑企业必须选择规模小不具有混凝土分包作业资质的分包商,建筑企业可以与分包商谈判,由分包商自行挂靠到具有混凝土分包作业资质的企业,为控制建筑企业自身的进项税抵扣风险,建筑企业一定要做到合同、付款、发票三流一致,并且要求分包商提供被挂靠企业是正常经营企业、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等违法行为的证明。 (2)针对“甲供料”的采购方式,建筑企业在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建筑业增值税法的要求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对业主单位供料或甲供设备款,明确应以建筑企业的名义与销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甲方指定采购单位,建筑企业直接进行采购并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建筑企业。二是由建筑企业同甲方及供应商
13、签订三方协议,采取建筑企业委托甲方采购并付款的形式,供应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建筑企业。采取上述方式后,这样建筑企业可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进行抵扣。 (3)针对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可直接向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甲方不是一般纳税人,则建筑企业可要求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按3%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建筑企业也可以采取由甲方支付,在工程决算总价款中直接扣减水电费的方式,以减少自身销项税额的发生。 (4)针对零星辅助材料的采购。在几个项目或三级公司比较集中的片区附近,选择一个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
14、,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统一采购零星物资。也可以在采购时,比较两种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的报价,选择实际成本低者进行采购。同时还可以利用网络集中采购的途径,通过各大电商统一购买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等,并要求电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VI、测算企业的税负临界点,通过提高增值税实际抵扣比率以降低税负 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在两者税制下税负相等时,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重的抵扣率,即作为税负临界点。在测算税负临界点时,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要区分销售额是否含税。由于营业税计入企业成本,应将其对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影响作为测算因素,纳入整体税负的范畴。 一般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下的
15、税负=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下的税负=(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建筑企业原营业税率3%,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为11%,适用的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交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将上述税率代入公式,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所求得的抵扣率相应数值即为税负临界点: 含税销售额3%(1+7%+3%+2%25%)=含税销
16、售额/(1+11%)11%(1抵扣率)(1+7%+3%+2%) 由上式可知,等式两边的含税销售额可以去掉,即企业税负临界点的计算同收入无关,仅仅和税率相关,计算后抵扣率=76.61%,作为建筑企业的税负临界点,也就是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达到76.61%时,才可实现“营改增”后的税负平衡。因此,建筑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以税负临界点作为参考依据,在统筹考虑专用发票获取成本及税负影响的前提下,力争以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额,提高增值税的实际抵扣比率,从而相抵企业的税负。 VII、筹划纳税时间,以便获取充足的资金时间价值 增值税实行差额缴税,即以当月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作为下月的应交税额。建筑企
17、业应在实际操作中力争做到销项税与进项税额的确认同步。建筑企业应以实际收到工程价款日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及开具发票的时间,这样可以避免垫付税金,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现金流。提前收齐当期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并进行验证,保证当期销项税额同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完全抵扣,减少当期的资金流出。 三、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最后由公司领导牵头,组织员工集体学习,让公司员工会区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各部门在成本消耗、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同等价格和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家,要索取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便于后续增值税税额抵扣。 营改增对策 营改增 营改增 营改增 营改增 营改增 营改增 营改增 营改增 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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