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生实习报告(通用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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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学生实习报告(通用15篇)法学学生实习报告2这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但却让我学到很多知识,其 中很多是书上所学不到的。通过实习,我了解了法学知识在现实实务 中的具体操作及程序步骤,检验并巩固了自己所学习的知识。这次实 习中,我在刑庭参与实习。主要实习内容有:听庭、帮助书记员整理 卷宗和复核、送达、执行和讯问、旁听休庭评议、查阅案卷、审查判 决书以及书写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开庭公告、 提押票、传票等;并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 案件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经过实习,我的实 践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下面我把自己在实习过程中学习的知识简介
2、一下。首先,查阅案卷、审查判决书以及书写一些执行通知书。刚到法 院时,陈老师给了我一些卷宗以及一些已经结案的案件的起诉书和判 决书。我把这些案件总结了一下,由于XX市XX区人民法院属于基 层法院,主要审理一些简单的、危害性不大,以及可能不会判处无期 徒刑或死刑的刑事案件,例如盗窃案、职务侵占案、诈骗案、贩卖毒 品案、非法行医案、故意伤害、抢劫案等等,所以,盗窃案占很大比 重,其次是贩卖毒品案和诈骗案。通过这些卷宗我还发现,盗窃案中 盗窃数额一般都比较小,案件比较简单、证据比较充分,所以多适用 简易程序,判处刑罚也多为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在故意伤 害致人轻伤案件中,由于其属于自诉案件,所
3、以,邢老师多以调解进 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 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 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 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 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 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 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
4、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 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 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 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OA-B轴 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 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 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 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
5、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 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 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 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 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 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 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 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
6、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 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 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 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 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 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 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 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 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 权
7、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 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 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 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 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 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 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 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 除合
8、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 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 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 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 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 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 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 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 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
9、为:建筑公司是该 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 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 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 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 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 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 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 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 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 理由无异议,
10、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 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 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 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 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 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 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 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 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 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
11、(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 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2/O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 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 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 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2/0A-B,轴建筑面积89. 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 5万元, 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 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 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 予
12、以占有和控制。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 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 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 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 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 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 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 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 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 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
13、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 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 得协议约定商品房。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 购房款收据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 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6、经贸公司确认书。7、国有土地使用证。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9、施巍证言材料。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 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
14、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 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 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 为: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 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 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 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 规定,当时
15、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 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 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 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 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 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 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 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 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 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2、尹杰
16、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 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 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 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 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 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 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 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 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
17、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 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 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 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 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 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 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
18、道的,买 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 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 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 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 还尹杰购房款345, 220. 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 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
19、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 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 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 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 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 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 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 事判决;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 系成立
20、;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22, 220. 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 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 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 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 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 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 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 法院应
21、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 345, 220. 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 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 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 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 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 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 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 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
22、促进。作为 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 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 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 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法学学生实习报告5工作内容审结归档的案件,主要是给案卷依目录的顺序排好顺序,打好页 码,打好封皮,然后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填好档案盒。说起来很简 单,但是做起来,就是一些繁琐而重复的工作。而且好像没有什么技 术含量。但是边整理边看,我发现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 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除此之外,我还常常主动向各
23、个法官请教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与法官探讨在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倾听法官对此的深刻 见解,使我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思考和认识。关于派出人民法庭审判过程的思考(一)派出人民法庭适用的审判程序在派出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就我所看到的,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 行结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也多以调解结案,最 终使双方都能满意。另外,陈老师还教我书写执行通知书,如有期徒 刑、拘役用的执行通知书、宣告缓刑用的执行通知书等。这些通知书 都是长联的,一式四份,一份发送给看守所或存根,一份入卷存档, 一份回执,一份发给罪犯。对于在押的罪犯若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 还需要另写一份执行通知书
24、,但与前者不同。因为现在要求裁判文书 上网,因此陈老师又教了我如何书写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和结案登记 表。在了解案件如何判决的情况下,陈老师开始教我整理卷宗与复核 判决书上的信息。对于每一起案件,法院存档的卷宗包括三卷,正卷 两本:一本是法院审理卷,属第一卷;一本是检察院的立案及证据卷, 属第二卷;副卷一本是法院判案内部文书卷,属第三卷。而我们主要 整理第一卷和第三卷。这两卷整理时要按照“诉讼档案卷内目录”中 的文件顺序整理,例如:先是起诉书(自诉书)及附件、送达起诉书 笔录、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还有其 他文件及开庭前的通知、公告底稿等开庭前的准备文件,其次是开庭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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