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润喷灌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00台(套)智能化变频调速绞盘式喷灌机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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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新建年产2000台(套)智能化变频调速绞盘式喷灌机项目2022年8月建设单位(盖章):江苏佳润喷灌设备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 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 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主要生产能源为电 能,符合文件要求。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管控 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三、淮河流域空间 布局 约束1 .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 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
2、印染、电镀、酿造 等 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2 .落实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通 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 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 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3 .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直接或 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工业 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 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 殖场。本项目为喷灌机生产项目, 生产地址位于徐州市沛县鹿 楼镇工业园区,不在通榆河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域 内
3、,符合文件要求。污染 物排 放管 控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行排污 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 用于厂区绿化。环境 风险 防控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 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 供水河道。本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以 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危险 化学品。资源 利用 效率 要求限制缺水地区发展耗水型产业,调整缺水地区的 产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 建设项目。本项目为喷灌机生产项目, 不属于图耗水、图耗能和重 污染的建设项目。(6)与关于印发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 知(徐环发(202
4、0) 94号)文件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鹿楼镇工业园区,对照徐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分情 况,本项目位于沛县重点管控单元中的“鹿楼镇工业集中区”,本项目与其“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见表1-5 o表与(徐环发202094号)文件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一般管控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鹿楼镇工业集中区环境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 束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 制造、电子机械、食品加工等 一类、二类工业,物流仓储产 业。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 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 企业。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 企业。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 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 建
5、燃煤发电、供热项目。禁止 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 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 剂等项目。本项目为喷灌机生产项目, 不属于制革、化工、印染、 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 型企业及化学制浆造纸企 业。相符污染物排放 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园区废水污染防治,督促 企业预处理设施全部建设到 位,不断提高园区污水处理水 平。加强园区废气污染防治,实现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 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VOCs等重点污染物 排放量,对废气无组织排放较 大的重点企业开展深度整治。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 用于厂区绿化;项目废气经 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本项
6、目废气实行总量控制,需向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总 量。相符环境风险防 控加强园区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 设,编制园区应急预案并定期 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对已建企 业进行环境风险排查,监督及 指导事故应急设施建设。园区内涉气企业应根据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 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 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 施。企业建设投产后,应依据相 关规定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加 强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同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 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 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相符资源开发效 率要求执行禁燃区相关要求。引进项 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 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
7、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能 耗、资源利用等均能够达到 同行业先进水平。本项目废 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生活 污水经化粪池+地埋式污水 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 化。相符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5、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 知(苏划、办(2019) 36号)文件相符性表16本项目与(苏环办)(2019) 36号)文件相符性对照表文件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 取得主要污染物
8、排放总量指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 发(2014) 197 号)本项目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制度,环评文件审 批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需向徐州市沛县生态环 境局申请并平衡。符合四、除受自然条件限值、确实无法避让的 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 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 件。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 150 号)本项目不属于在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除受自然条件限 值、确实无法避让的
9、重要基 础设施项目,不属于依法不 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 开发项目。符合九、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 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 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途径。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 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 74 号)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 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 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 2018) 74号)划定的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十一、(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 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 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旅游和生产经 营项目
10、,不涉及风景名胜区 和自然保护区。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 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 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 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 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 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 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不属于围湖造田、 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
11、建 设项目,不属于挖沙、采矿, 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 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符合(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 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B、 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 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 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 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 设。符合(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 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 项目。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 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 指南(试行)的通知(推动长江经济带
12、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本项目不属于不符合国家产 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 行业的项目。符合6、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徐环办202153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徐环办202153号),具体见表1-7。表1-7与徐环办202153号相符性对照表主要内容本项目建设情况是否 相符三、实行 重占 -=1= 八、 行业 审批 报告 制对煤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 建材、造纸、印染、化纤、铸造、危废处置等 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污染物年排放量达到或 超过以下任一指标的项目:VOCs
13、lOt/a,氮氧化 物 20t/a, SO2 5t/a 颗粒物 10t/a, COD 30t/a 总氮10t/a、总磷0.5ta、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 合计30t/a,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 局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环评文件前,向市生态 环境局报告相关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项目情况、 所需排污指标及来源、存在的困难障碍及拟解 决的举措等;应当在作出批复决定前,向市生 态环境局报告拟批复的意见。对属于“两高”行业 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将一并转报省生态环境 厅。“两高项目范围见附件2,后续上级部门对 “两高”项目范围和环评审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为喷灌机项 目,对照附件2,不属
14、于“两高”项目。相符禁止 审批1、禁止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 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 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 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 和地方用F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 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 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 有效防止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 结论不明
15、确、不合理。(1)建设项目类型及 其选址、布局、规模 等均符合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戈/ (2)本项目通过 采取相应措施,环境 影响可以接受;(3) 建设项目确保污染物 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 排放标准;(4)项目 无原有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相符2、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 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 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 目。项目危废能够委托有 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区域配套危废处置利 用能力能够满足本项 目需求相符3、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项目(除化工 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 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
16、 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 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 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 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本项目非化工项目相符4、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 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 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 告表。本项目不涉及污染地 块相符5、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 环评,依法不予审批。本项目不涉及相符二、 产业 准入 要求6、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 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 法律法规
17、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的项 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 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 整限制、淘汰和禁止 目录等产业政策相符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 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 剩产能行业相符8、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 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 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 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相符9、重点区域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 目必须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产能置 换方案报送当地省级工业和
18、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征求省级发展改 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并公示、 公告。本项目非铸造项目相符10、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 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本项目不使用高 VOCs含量的溶剂型 涂料、油墨、胶粘剂相符11、在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集 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 煤供热锅炉。本项目不建设燃煤供 热锅炉相符四、 总量 控制 要求17、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 文
19、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可在徐州市沛县区域 范围内平衡解决。相符18、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 “等量替换的原则,应在本省(区、市)行政区 域内有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 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环保部门不 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不涉及一类重 金属相符五、 环境 质量 改善 和生 态空 间管 控要 求20、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 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三线一单”确定的 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 据。具有建设项目审批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把 “三线
20、一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从严把好生态 环境准入关。本项目符合“三线一 单”管控要求相符21、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 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 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 护红线相符22、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 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 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及地址灾害治 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 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 项目(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 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除外)本项目不涉及永久基 本农田相符23、禁止在自
21、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 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 严禁审批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 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 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的岸线和河段、风景 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 线和河段相符2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严禁审批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 水源地相符2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 对水体污染
22、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相符26、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 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 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止面清单管理。(除以下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军事和外交需 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 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 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 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的;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 设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 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滨河生态 空间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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