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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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第一章范围与产权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 组织和个人向我校和校内单位捐助、赠送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受赠固 定资产)的行为。有附加条件的捐赠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学校批准。第二条受赠固定资产范围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各类受赠物资,产权移交到我校的物资, 均列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包括单位、团体、个人向我校或校内各 单位捐赠的物资,重大活动集中捐赠的物资,校内个人因履行在学校 的职务行为而接受捐赠的物资等。第三条固定
2、资产登记入账标准1 .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年限2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 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年限1年以上的行政办公设备;2 .单价800元以下、耐用期2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单价 500元以下、耐用期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办公设备;3 .单价200元以上、耐用期1年以上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 后勤等独立使用的家具设备;200元以下、耐用期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家具;4 .单价200元以上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其它资产;.图书、文献等按照图书馆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主要捐赠项目.房屋建筑物;1 .校内道路、桥梁、景石、树木等;.教学、科研、实验、办公设备及仪器;2 .家具、生活设施;
3、.交通工具;3 .文史资料、藏书;.名人字画及其它艺术品;4 .其它项目。第五条下列资产不得接受捐赠.法律法规所禁止在高校使用的图书、期刊、报纸;1 .国家禁止进口的各类设备;.可能造成有害物质、噪音等严重环境污染的设备;2 .有附加捐赠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损害学校利益;.经学校研究其它不能接受的资产。第六条受赠固定资产产权除有特别约定外,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产权属于学校, 均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属于 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第二章验收与入账第七条所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我校固定资产管理 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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